关于对《河北省水权确权登记办法》的理解及应用
2015-08-15尚瑞朝宫爱玺刘天旭
河北水利 2015年6期
尚瑞朝 宫爱玺 刘天旭 杨 婧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4年12月印发了 《河北省水权确权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对探索建立水权水市场制度、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及做好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基于该《办法》,以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区各县(市、区)探索实施水权确权为契机,谈谈对该《办法》的理解;并以衡水市安平县为例,简要介绍了该《办法》在县域水权分配工作中的应用。
1. 对《办法》的理解
1.1 《办法》目的理解
《办法》的制定,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 号)精神,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探索建立水权水市场制度,积极培育水权交易市场,促进水权交易流转,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突破农业水价改革难题,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做好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工作,形成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
1.2 《办法》脉络理解
《办法》分“总则”、“可分配水量的确定”、“水权确权与登记发证”和 “附则”四个章节,共20条内容。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水权分配原则、水权确权的具体形式、并明确了组织水权确权工作的主体以及报批、备案等步骤;第二章“可分配水量的确定”,明确了县域内可分配水总量、农业可分配水量、生活用水量、非农生产用水量、生态环境用水量以及预留水量的核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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