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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法律体系的完善

2015-08-15罗冠男

天津法学 2015年3期
关键词:服务建设文化

罗冠男

(天津工业大学 文法学院,天津 300387)

·立法建议·

试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法律体系的完善

罗冠男

(天津工业大学 文法学院,天津 300387)

当下,我国还存在公共文化服务供应不足和失衡的现象。公共文化服务法律体系是供应充足和均等的制度保障。论文通过实证方法总结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问题,从政府失灵角度分析成因,指出完善法律体系,克服失灵的途径。文章认为,因为决策制度、监督制度和评估制度的缺失,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决策不合理,执行效率低下,建设目标模糊。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法律体系。目前我国缺乏专门立法,效力层级较低,有效规则不足,必要制度缺失。因此需要推动中央和地方公共文化服务立法,补充原则、权利、主体、决策、评估和责任等核心制度。

公共文化服务供应;基本文化权利;立法。

2015年,《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出台,列入2015年人大立法计划①。该草案的出台弥补了我国文化领域基础性立法的空白,是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法律体系发展的标志性事件。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成绩显著。但是文化领域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承担保障责任的政府有时不作为甚至乱作为,公共文化服务出现供应不足,享有失衡的问题。比如,我国公共文化服务资金投入和经济发展速度明显不匹配,财政支出的占有比例过低,中西部基层地区文化服务供应不足,城市务工人员和农村贫困人口享受不到充分的公共文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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