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对丈夫诈骗犯罪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许某某诉杨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5-08-15王德良
天津法学 2015年3期
王德良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检察处,天津300222)
·案例辑要·
妻子对丈夫诈骗犯罪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许某某诉杨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王德良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检察处,天津300222)
民间借贷纠纷案有时会成为一种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在程序方面,一般首选在刑事程序一并解决,主要方式就是追赃、退赔,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在刑事程序不能一并解决,被害人可以就此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在实体方面,因犯罪产生的民事赔偿中,往往涉及案外人特别是夫妻的财产问题。对此,刑事被告的民事赔偿范围,应当以刑事被告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准,一般属于刑事被告人个人债务,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如果能证明犯罪所得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可以将被告人的配偶一并列为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刑民交叉;夫妻财产;夫妻债务
【案例要旨】
对于刑民交叉的案件,一般应当以刑事程序一并解决为原则。但是,如果刑事程序没有解决财产损失问题,被害人可以就此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其请求赔偿的范围,应当是刑事被告人侵害的部分,此种债务在民事范围内属于刑事被告人个人的债务,在法律没有其他特殊规定的前提下,一般由刑事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此种债务在民事范围内一般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可以证明刑事被告人将犯罪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可以将刑事被告人的配偶一并列为赔偿主体,并承担赔偿责任。……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