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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维持规则的价值评析
——以取消公司最低资本制为背景

2015-08-15张雪娥

天津法学 2015年3期
关键词:规则法律

张雪娥

(天津科技大学 法政学院,天津 300222)

·金融法制·

资本维持规则的价值评析
——以取消公司最低资本制为背景

张雪娥

(天津科技大学 法政学院,天津 300222)

我国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软化了资本管制,取消了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这并不意味着资本维持规则随之废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保护债权人的合理信赖等构成了资本维持规则的理论基础。资本维持规则具有事前风险防范和事后救济的公司信用保障功能。我国整体信用度不高和信用评估业不发达的社会现实,债权人信息披露不完善和董事诚信义务不健全的法制现状,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影响力,决定了资本维持规则在我国的存在不仅是合理且必要的,而且应当是长期的。

资本维持规则;公司信用;债权人保护

2013年,我国公司法以简政放权和最大化地激发公司组织形式效用为目的的修改,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软化了公司设立时的资本管制要求,取消了公司设立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规则。在此种背景下,许多学者纷纷撰文认为,伴随着我国公司法后最低资本时代的到来和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规则的取消,与之相关的资本维持规则在我国已经不存在了[1]。其实,资本维持规则是以发起股东所认缴的出资额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旨在禁止公司资产不当减少和预防公司实有资产非法向股东做出返还的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尽管公司最低资本限额规则与资本维持规则有着相似的立法目的,即都希望通过某种设限能够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做出努力,但二者努力的方式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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