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产债务的合理界定
2015-08-15卢文捷
天津法学 2015年3期
卢文捷
(天津师范大学 津沽学院,天津 300387)
·法学研究·
论遗产债务的合理界定
卢文捷
(天津师范大学 津沽学院,天津 300387)
根据权利义务相互对等之原则,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须负担遗产债务的清偿。基于限定继承之立法目的,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应对遗产债务范围做出合理界定,即遗产债务只能是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完全用于被继承人个人需要或其他依法应当由其本人承担清偿责任的债务,具体包括被继承人生前因生活需要、生产经营、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遗赠扶养协议以及其他原因等所负债务。继承人应在其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内对这些债务负担清偿义务。
继承;继承人;被继承人;遗产债务
众所周知,法律不仅授予人们一定的权利亦同时为人们设定相应的义务。并且,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1]。简言之,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决定了权利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负担一定义务。继承亦然。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必须负担因享有继承权而产生的清偿遗产债务的义务。不过,出于保护继承人权益之目的,《继承法》第33条第1款采限定继承原则对清偿遗产债务做出必要限制,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债务的清偿仅以其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然而,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并非必然皆为遗产债务。如果不问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性质而一概要求继承人予以全部清偿,即使继承人所清偿的该债务与其继承所得财产等额或是少于其继承所得财产数额,实则都是对继承人权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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