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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回顾与探索*

2015-08-15占陈程

中国农业信息 2015年15期
关键词:制度改革

文/占陈程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大体上分为4个阶段。4个阶段的制度改革不仅是我国不同时期林权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反应,而且是现阶段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制度基础。因此,只有全面掌握我国历史上的四次林权改革才能更好的了解我国正在进行的林权制度改革的历史局限性,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而为现阶段的林权改革服务。

1 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的4个历史阶段

1.1 土改时期,分山分林到户阶段

1950年林权制度的改革是建立在土地改革的基础之上的,中国共产党为巩固政权,发展农村经济,将半封建半殖民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土地所有制,在全国范围内掀开了土地改革的浪潮。此次土地改革涉及我国华东、中南、西南、西北等广大地区,让3亿多的解放区农民获得了将近46.669万km2的土地,伴随着土地改革的全面开展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体改革法》第一条即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该条明确指出我国当时农村实行土地农民所有制。第三十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明确了土地可以作为市场交易的客体,为进一步对这一政策进行贯彻落实,1951年发布的《关于适当地处理林权,明确管理保护责任的指示》中指出:在确定林权归属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书。

土地改革时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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