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课标 “以音乐审美为核心”课程基本理念
2015-08-13杨怡
艺术评鉴 2015年15期
杨怡
摘要:根据2011年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定的《全日制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中以音乐审美为核心的课程基本理念,试从音乐哲学的角度探析音乐审美的概念,以及"以音乐审美为核心"课程基本理念的贯彻实施等问题。
关键词:审美教育 音乐审美 课程理念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定的《全日制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版)和《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实验)》的颁布及实施推广,不仅对我国成立以来的音乐教育课程实践改革影响深刻,并且也是我国实行学校音乐教育以来推广度最大、改革内容最为具体的一次学校音乐教育活动的普及。其中以音乐审美为核心的课程基本理念体现了音乐学科独特的课程性质,即审美性,并对音乐审美进行释义:音乐审美指的是对音乐艺术美感的体验、感悟、沟通、交流以及对不同音乐文化语境和人文内涵的认知。①本文围绕音乐的审美概念从音乐哲学角度进行探析,并结合当前我国课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为“以音乐审美为核心”的教学实践活动提供参考。
一、音乐教育哲学中的审美教育
(一)审美的定义
审美一词最早由德国哲学家鲍姆加通(BOMGODEN)提出,现通常译为“美学” 即“aesthetic”,之后康德在鲍姆加通的基础上提出了审美经验这一词。审美经验就是一种无利害的愉快(disinterested pleasure)经验。所谓不带有利害,也就是只与对象的表象(presentation)有关,而不与对象的存在(existence)发生关系。
这种无利害性经验是一种不经由任何中介的直接经验,是一种典型的分离式的经验,强调审美主体对审美对象的外在静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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