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我国商事审判制度的重构

2015-08-13李璐

老区建设 2015年4期

[提要]自2000年后,我国由经济庭审判制度改为大民事审判制度,关于商事法庭建立与否的争论从未停歇。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的发展,商事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变化对于商事审判制度的要求也在提升。而改革后的商事审判格局在现有的国家经济制度下有何缺陷,又将如何改进。文章将通过对国外的商事审判组织的发展历程进行分析和把握,主要从商事法院的法国入手,厘清商事审判组织的优势与特色,结合实际国情,找到我国商事审判组织设置的出路。

[关键词]商事审判;商事惯例;法国;商事法

[作者简介]李璐(1992-),女,华南理工大学,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为商法。(广东广州 510006)。

一、我国现有商事审判组织的格局及缺陷

商事审判是指在商事活动运行过程中,因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中产生的一定纠纷,无法用私权进行解决而请求公权力介入引发的适用特殊程序的民事审判活动。早在1979年,最初设立的经济庭在于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上更好的解决经济纠纷的机构。其设立初期受理的案件范围包括了合同纠纷案件以及相关的一些经济犯罪,如重大偷税抗税案件等。在1980年-1982年间,经济庭出现了民事和刑事混同审判的现象,直到1982年1月4日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2)法办字第1号通知关于“对于走私、投机倒把和贪污案件,统一由刑事审判庭审理”的明确规定,各地法院经济庭的审判职能才逐步调整为主要处理经济纠纷和涉外经济纠纷以及单行经济法规中明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案件。……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