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性减资的后果
2015-08-07陈浩东
董事会 2015年7期
关键词:效力
陈浩东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认缴不等于任性,不可打肿脸充胖子!试图通过减资来规避股东出资责任的行为有可能引起法律上的纠纷,减资行为如存在瑕疵不能对抗债权人,股东出资义务仍需履行,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仍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昊跃投资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实缴出资400万元。在2013年《公司法》出台认缴制后,昊跃公司将注册资本激增至10亿元,在签订近8000万元的合同后,面对到期债务突然减资到400万元。债权人在首笔2000万元合同款无法收取后,将该公司连同离任、现任股东一同告上了法庭。上海市普陀区法院2015年5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昊跃公司所进行的减资行为因操作过程违规,且提交了虚假证明材料,因而是无效减资,注册资本应该恢复到减资以前的状态,即仍为10亿元。
这是个经典的资本认缴、减资不能任性的案例:有些公司虚高注册资本造成债务履行能力强的假象,争取到交易机会后再进行减资以试图规避债务履行责任,侵害债权人利益。现行公司法下,股东通过公司减资以规避出资责任的意图能否得逞?如果不能,其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任性减资
在昊跃公司之前,已发生多起减资纠纷案,突出的一点是未依规通知,导致减资不发生效力。
据东方公司2003年8月的公司章程,当时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2009年5月、2010年4月两次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减资决议。公司在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的十日内通知了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刊登了减资公告,但法院查明其未通知债权人宝联鑫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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