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贝集团该怎么赔
2015-08-07熊锦秋
董事会 2015年7期
关键词:关联
熊锦秋
一旦认定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是由控股股东指使,那么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最好由控股股东来全部承担。如果此时由上市公司承担一部分赔偿,由于上市公司的权益不仅由控股股东享有、中小股东也享有相应部分,等于控股股东的侵权责任变相由中小股东来承担一部分,这是极不公平的
最近东贝B股虚假陈述案获得法院受理,与以往大部分的维权案件不同,东贝B股股民除状告上市公司外,还将控股股东“东贝集团”一起送上被告席,要求东贝集团对他们的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其连带民事赔偿责任需要更为详细和可操作性规定。
事实上,艾博科技三家子公司的管理层均为东贝集团管理层成员。证监会调查显示,2006年至2011年,东贝股份向艾博科技销售商品的金额分别为1260.49万元、2978.13万元、1700.52万元、647.82万元、2361.61万元、2312.09万元;2006年至2011年,艾博科技向东贝股份销售商品的金额分别为458.53万元、2.54亿元、2.30亿元、2.92亿元、4.44亿元、4.38亿元。东贝股份未及时披露与艾博科技的关联交易,未在2006年、2007年年报中披露与艾博科技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2008年至2010年年报虽然有所披露,但不充分。芜湖法瑞西股东也均为东贝集团及各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东贝B股也未披露有关信息及其关联交易。东贝B股股价在2007年为阶段性高点,最高约2美元,此后盘旋下跌,到2012年初为0.6美元左右,若股民此时卖出,损失惨重。2012年年底该股掀起新一轮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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