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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监事会谁说了算

2015-08-07马军生

董事会 2015年7期
关键词:经营者监督制度

马军生

对股东人数较少的中小型有限公司来说,所有权和经营权往往是合二为一的,并不存在委托代理问题。这种情况下,设置监事并无必要,而这类中小公司占了目前公司数量的绝大多数

监事会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治理中一项极具特质的监察制度。监事会作为公司的一级机关,并不是随着公司的产生而自然产生的。在个体业主制和合伙制下,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不存在所有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的问题。自公司制度产生后,出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为防止经营者滥权,损害所有者的利益,借助于相应的法律机制对经营者进行监督,于是监事会制度作为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的专门机构便应运而生。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三权分立,实现企业决策权、行政权和监督权的相互制衡。

率先设立监事会制度的是德国。1870年德国修改股份法,将公司的业务监督权赋予了新设立的公司机关一一监事会,其后,监事会制度被大陆法系国家广泛采用。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从立法的本意来说,设置监事会或监事是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防止董事会、经理层滥用权力。并且为保护职工利益,我国监事会制度还要求职工代表监事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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