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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补发生育津贴

2015-08-06

人力资源 2015年7期
关键词:原件复印件津贴

来信咨询:请问,2012年4月28日后生育的参保女职工,已经按照当时的政策享受到了90天生育津贴待遇,是否还要补发8天生育津贴待遇?

专家解答:2012年4月28日后生育的参保人员按照新政策未享受到98天生育津贴待遇的,如果在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期间未存在停保、转换身份、欠费等情况,将给予补发8天生育津贴的待遇。补领这8天生育津贴待遇需提供以下材料:

1.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复印件;2.《女职工分娩生育津贴申领表》(无单位人员不需加盖单位公章,本人签字即可);3.《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需标明生育的第几个子女或出具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参保单位账号表》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尚未换发社会保障卡的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居民参保人员还需提供本人银行卡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提示:首次申领津贴时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到晚育津贴奖励待遇的,补领时仍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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