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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Uber司机,吹皱一池春水

2015-08-06谢严兴

人力资源 2015年7期
关键词:法律

谢严兴

最近Uber在国内大热,不得不说,无论是Uber叫直升机送冰激凌,还是CEO集体开车招聘、佟大为满街拉客,这些公关和炒作真的很赚眼球,也确实给Uber增添了不少人气。就连“雕爷”都连发两文——先是搬出诺贝尔经济学奖赠与Uber的溢价模式,又是半夜用iPad码字,上升到维度之战来对比Uber和滴滴。可见Uber在华运营团队,半年多的时间确实做了不少事情,仿佛顷刻间,让“Uber”及“人民优步”这两个词,占领了大家的朋友圈。

前些天,有一家我们承接法律顾问服务的客户公司提出咨询,说他们公司的一个员工,利用公司在考勤管理上的松懈,去做了兼职Uber司机。尽管公司的规章制度有明文规定禁止兼职,以及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严重违纪辞退,但是咨询客户心里还是没有底儿。对于“兼职Uber司机”这种新鲜事物的出现,笔者也陷入了沉思。我们到底应该如何看待“兼职Uber司机”这个新鲜事物,以及“兼职Uber司机”这种社会现象可能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在此,笔者浅论一番,期待和诸位读者共同探讨。

什么是“兼职”

“兼职”一词在不同语境具有不同含义,目前并没有一个准确的法律定义。按照《中共中央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1998年1月下发的《关于科学技术人员业余兼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兼职”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科技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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