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参与权与高校章程的对接
2015-07-21钱春芸
教书育人·高教论坛 2015年7期
钱春芸
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的去行政化改革,回归高等教育的本质,这就为我们思考如何全方位地进行“去行政化”改革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四十条明确规定要“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同时还规定“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这就为高等学校学生通过章程参与大学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 学生参与权是高校去行政化改革的必然选择
所谓学生参与权,是指学生作为高等学校的主体,按照我国《宪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赋予的权利参与高校的管理,学生参与权主要表现为高校立法事务参与权、高校行政事务参与权、高校司法事务参与权和高校学术事务参与权。高等学校是以培养学生成长成才为己任的,没有学生就没有高等学校,所以学生应该全面融入高等学校的各个层面,参与学校的管理。
学生参与权在国外高等教育发展史上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比如美国,最初的学生参与高校管理只限于与学生生活有关的方面,1968年在全美各地爆发大规模的学生运动以后,学生参与权的内容也越来越广泛,对课程设置、教师聘任等事务均有权参与管理。在德国,1967年因学生被警察枪杀形成全国性的学生运动,此后的联邦德国大学校长会议形成了一致决议:“作为教学者与学习者共组之团体,大学之事原则上应由其所有之成员共同讨论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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