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冲突与协调
2015-07-13许国娇
财税月刊 2015年10期
摘 要 公司法从1993年到2005年修改,一直到2013年的修正案,公司章程自治的程度一再被放宽,有关公司章程的法律条例也在不断增多,极大的增加的公司治理和管理方面的便利。然而,公司法之中有关“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的条款却引起了诸多纠纷,造成了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之间的冲突。本文试图通过了解“另有规定”条款引起的冲突,找到协调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途径,使得公司法能够更好的为社会做出贡献。
关键词 公司章程;公司法;合同机制;冲突与协调
0引言
《公司法》是以任意性法律规范为主,强行性法律规范为辅,偏向于私法性质的法律规范。而公司章程则是在公司法纲领的指导下,由股东(公司设立前为发起人)基于合意而制定的内部细化的记载权利义务规范的自治性文件。由于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故而应该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
在201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中,虽然对比2005年的《公司法》在公司章程部分,更加放宽了“公司自治”的范围。但是,由于很多界限的模糊,造成了许多误解和纠纷,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比如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九条、七十一条包括对股权转让和经理职权的规定,都属于“另有规定”条款。
1“另有规定”条款之争
《公司法》中的“另有规定”条款,本意是为了促进公司章程自治,放宽公司法对于公司治理和管理方面的限制,结果反而由于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冲突导致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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