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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劫匪夺回财产行为的刑法学定性

2015-07-13何晓华

财税月刊 2015年10期

摘 要 撞死劫匪夺回财产的行为实质上属于自救行为,有学者主张在财产型犯罪中不法侵害的正在进行扩大至不法侵害人将财产转移藏匿,该主张是欠缺理论支撑的,界定为自救行为更为合理。

关键词 夺回财产;自救行为;正当防卫

一、问题的提出

被告人莫宗壮、庞成贵伙同庞成添(已死亡)分别用锤子将被害人龙女士的车窗玻璃打破抢得装有八万余元现金和票据的袋子,骑摩托车离开,龙女士马上追赶并将摩托车撞倒导致两伤一死的结果。对于龙女士的行为,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为龙女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一二审法院的这种认定实属少数,遂引发了激烈的争论。有学者赞同这种认定,认为在劫匪抢走财产后尚未脱离被害人的视线或者财产为转移隐藏之际视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被害人可以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有些学者认为应严格按照客观解释方法来解释,在财产型犯罪中,不法侵害人取得财产即为既遂,在已经既遂的情况下就不存在不法侵害。在没有紧迫的危险的情况下,当时已不能威胁到受害人的生命安全,受害人也没必要用终止抢劫者的生命来夺回自己的财物。在财产与生命权的衡量中首先选的应是生命权。也有学者主张该行为是自救行为,在犯罪行为既遂后来不及寻求公力救济,而采取的自身的救济行为。对该行为的界定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将对该行为的争议进行分析并给出笔者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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