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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税收政策及会计处理探讨

2015-07-13梁缦缨

财税月刊 2015年10期
关键词:核算企业

梁缦缨

一、税收新政策

根据《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企业固定资产属于以下情况时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1、生物药品制造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用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

2、所以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

3、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二、会计处理探讨

企业固定资产符合税收新政策时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这些政策对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对于因此产生的税收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如何处理,《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实务中存在不同做法,笔者就此逐一分析。

1、符合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固定资产,不再通过“固定资产”会计科目核算,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有观点认为,符合财税[2014]75号文规定的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固定资产,企业支出时可直接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项目,会计上无须通过“固定资产”会计项目核算,用单独的备查登记薄单独记载保管即可。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原因在于:第一,不符合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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