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以房养老”模式的法律分析
2015-07-13高山
财税月刊 2015年10期
高山
摘 要 2013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引发有关“以房养老”的广泛舆论关注。“以房养老”模式是由美国上世纪80年代创新出来的一种房地产融资新方法,。一般是指没有固定收入但拥有自有产权房屋的老年人,以房屋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贷款,金融机构对担保房屋的价值、将来增值及折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签订“以房养老”合同,老年人定期或不定期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用于个人生活及其他费用,金融机构可在老年人死亡之后,以设定担保的房屋受偿债权。这种模式既使得老年人毫无负担的获得养老资金,又使房屋的价值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实现。
关键词 以房养老;法律;抵押
一、我国引入“以房养老”模式的必要性
实施“以房养老”模式,将老年人拥有产权的房屋转换为养老期间的现金收益,对改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也是建立健全养老保障新机制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的养老资源严重不足,社会保障体系还不是很健全,老龄化、老人高龄化问题正在以比国外快得多的速度迅速出现。据统计,目前我人口的11%。中国已经正式步入老龄化社会。与此同时,中国的储蓄额居高不下,银行存款、外汇储备、保险费收入等继续大幅增长,社会资金闲置量急剧加大,亟待寻找有效的投资渠道。引入“以房养老”模式,无论是从实施的迫切性还是从社会现实意义上看,是金融机构良好的营利模式,也是缓解社会压力的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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