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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庇古税、科斯定理探讨我国治理环境问题的经济手段

2015-07-13李彬

财税月刊 2015年10期

摘 要 2013年开始全国雾霾肆虐,严重影响公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指数。这要求我们加快环境保护立法,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本文就我国现存环境污染治理手段上存在的弊端,从庇古税和科斯定理的角度出发并借鉴国外开征环境税的经验,探讨解决我国环境问题的经济手段。

关键词 庇古税;科斯定理;环境保护税

十八大报告指出我国应“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税务总局税科所副所长靳东升说,环境保护税立法需要综合考虑资源环境承受能力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可以根据不同领域分类试点推进,更好地发挥税收在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过程中应有的作用。

一、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的效率损失

环境污染具有明显的负外部效应,负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损,而造成外部经济的人却没有为此承担成本。这种外部成本不仅会对消费者带来损害,同时也会对其他生产者造成不利的影响。如建筑工地的扬尘、煤炭燃烧、工业喷涂等引发了严重的雾霾天气,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人们抵抗需要购置防护物品、需支付治疗由雾霾天气引发的疾病的费用,政府需要因治理雾霾需要支付管理成本等。

二、环境经济手段的优化选择

OECD(1994)环境经济手段可以定义为:“从影响成本收益入手,引导经济当事人进行选择,以便最终有利于环境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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