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怎样监督管理地方融资性担保公司财政财务
2015-07-13田进
财税月刊 2015年10期
田进
摘 要 目前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其风险的存在与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制度背景,从稳定发展来看,科学梳理与深刻剖析其风险问题很有必要,特别是对于财政局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的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 融资性;担保;监管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
早在2010,由银监会牵头的7个部门联合颁发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这从法规对于担保公司进行了真正意义上的区分,可以视为对于担保公司发展是里程碑的事件。《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担保机构有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之分。依据这个办法,对于融资性担保及融资性担保公司从法律规定上可以这样解释::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 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个定义明确了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针对的债权人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到了2011年,,银监会 又下发了《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致力于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长期稳定合作,即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主营业务是服务于中小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这个规定的下发明确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主营业务是服务于中小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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