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计负债中两个现存问题的探讨
2015-07-13李雪敏屈伟
财税月刊 2015年10期
李雪敏 屈伟
摘 要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预计负债的表述比较笼统,在很多方面仍然存在较大争议。本片文章将针对预计负债的性质问题以及无现存标的资产亏损合同中的预计负债的确认问题进行探讨,并通过实例分析,提出较为合理的处理方案。
关键词 预计负债、流动性、无限存标的资产亏损合同
一、前言
《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中对“准备金”的含义定义为:具有不确定时间和金额的负债。在我国会计规范中的类似概念为预计负债,但是我国并没有对预计负债做出定义。目前,我国预计负债的确认与核算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以下为笔者对其中无现存标的资产亏损合同中预计负债的确认问题的探讨。
二、关于无现存标的资产亏损合同中预计负债的确认科目的探讨
《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CAS13)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企业对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需支付补偿即可撤销,那么企业一般就不存在现时义务,不应确认预计负债;反之,如果亏损合同的相关义务不可撤销,那么企业存在现实义务,同时若满足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并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确认预计负债。
2. 待定合同变为亏损合同时,合同若存在标的资产,应当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照规定计提减值损失,如果预计亏损超过了该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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