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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集团内部债权债务的合并处理

2015-07-13陈晟川

财税月刊 2015年10期

陈晟川

摘 要 根据2014年2月17日财政部发布,财会【2014】10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第十五条的规定,分集团内部业务往来形成的债权债务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分当期的抵销处理与连续编制的抵销处理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分别浅析其抵销合并处理。

关键词 集团内部;债权债务;合并处理

一、集团内部债权债务的合并处理概述:

(一)内部债权债务的合并处理概念:

集团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因正常的业务往来相互之间发生的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预付账款与预收账款、应付债券与债券投资等项目的合并处理。

(二)合并处理的原因:对于集团内部发生这些项目,从债权方企业,在个别资产负债表中表现为一种债权资产;从债务方企业来说,一方面形成一种负债,另一方面形成一种资产。这是从集团内部个别企业的角度,但从集团的整体角度,这些业务活动只是集团内部的资金运动,不增加企业集团的资产,也不增加企业集团的负债,编制合并报表时必须将内部债权债务各项目抵销。

(三)合并处理的项目:

1、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

2、应收票据与应付票据;

3、预付账款与预收账款;

4、长期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

5、应收股利与应付股利;

6、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

二、内部应收应付款项与坏账准备的合并账务处理

(一)本期编制合并报表时内部应收应付款项及其坏账准备的合并处理

企业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以及其他应收账款等的所有应收款项,应根据其预计可收回金额的变动情况,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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