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噪音,人人有责
2015-07-10胡文辉
当代工人·精品C 2015年3期
胡文辉
从个人自由的立场,噪音问题的性质,可以归结为对他人拥有安静空间的权利的侵犯。但问题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于,这种侵犯客观上几乎是无可避免的。
在理念上,我们首先要承认,每个人都应拥有听觉权利的私有空间,或者说应拥有独立的、不受侵犯的听觉空间。但在实践上,声音的物理性质决定了,它作为个人行为的延伸,无法像个人行为本身那样可以自限于权利边界之内。个人行为所造成的声音,比如私宅中的影音、宠物吵闹、装修,比如开放性公共空间中的汽车喇叭或防盗器、广场舞、爆竹;比如封闭性公共空间(公交、地铁、电梯、公厕、餐馆、会议室)中的喧哗、手机通话、玩游戏、儿童吵闹,几乎总要超越个人所应有的听觉空间,总要辐射到他人所应有的听觉空间。而一旦如此,我之声音,就成为彼之噪音了。
同时,这种侵犯又是互为性的、双向度的,不仅个人总会侵犯他人的听觉空间,个人的听觉空间也总会被他人侵犯。一句话,在听觉上,我们无法不逾边界,我们必然会相互侵犯,听觉的相互侵犯可以说是我们生活的常态。我们各自造成的声音,必然会成为彼此的噪音。
我以为,还可以由此进一步申论:个人的自由,在现实中难免会侵害到他人的自由;个人行为或个人行为的后果,客观上总会溢出其权利边界,几乎无人可以做到绝对不侵害他人的权利空间。
在此意义上,所谓“人得自由,而必以他人之自由为界”,很多时候是无从落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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