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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生产者保险公司破产案看我国农险公司的监管

2015-07-09陈晓安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农险保单盈余

陈晓安 陈 桢

(1. 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 管理信息部,四川 成都 610016;2. 成都师范学院 数学系,四川 成都 610031)

2004 年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以来,我国农业保险获得了快速发展,并陆续成立了安信、安华、阳光、国元等四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加上之前一直在开始农险业务的中国人保、中华联合,以及外资公司——法国安盟成都分公司,整个农业保险行业经营主体不断增加。而在日益增多的经营主体,尤其是各经营主体不断走出原有经营区域,向其他省市区拓展业务的时候,如何使得对其监管也能跟上其业务拓展步伐呢?或许2002 年美国生产者保险公司被美国农业部风险管理局接管清算一案可资借鉴。

一、美国生产者保险公司破产一案概况

美国生产者保险公司 (American Growers Insurance Company,简称AGIC)是一家在内布拉斯加州注册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其母公司为承兑保险公司(Acceptance Insurance Companies Inc. ,以下简称AICI)。2002 年前,该公司是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最大的参与者,市场份额占到2002 年承保保费的20%①。但在2002 年1 -9 月内公司盈余下降了50%,严重恶化的财务状况使得内布拉斯加州保险监督官(以下简称NDOI)于2002 年11 月22 日宣布对其进行接管,在接管期间内,该公司不得销售任何新的保单或经营其他未经NDOI 任命的监督官许可的非常规业务。NDOI 未采取迅速让公司破产的方式,而是选择与美国农业部风险管理局(Risk Management Agency,隶属于美国农业部,以下简称RMA)一起对公司进行重组,重组过程中NDOI 的监督官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处理剩余索赔并将现有合格保单转让给别的保险公司[1]。2002 年12 月20 日,法院正式判决AGIC 在NDOI 的保证下并由NDOI 主导进行重组。在重组期内,NDOI 任命了一个管理公司的重组监督官来负责监督公司正常有序地结束公司业务,并将保单转让给其他公司。为确保那些通过AGIC 购买了农作物保险的农场主获得急需的农险服务,RMA 选择支付AGIC清算期间的运营成本,而AGIC 则不再拥有收取保费、处置保费及设定赔款的权利。直到2004 年6 月RMA 为AGIC 所支付的代理人佣金、雇员工资及其他支出已经花费纳税人超过4 千万美元(见表1)。

表1 2004 年3 月RMA 用于AG 公司解散的支出[2](单位:百万美元)

二、美国生产者保险公司破产一案中公司经营层面的原因分析

作为全美2002 年最大的联邦农业保险参与机构,AGIC 的破产是公司一些错误决策导致盈余迅速下降,面临2002 年全美普遍性的干旱时利润下降,遭致破产的结果[3]。公司增加保险业务规模与范围的决策是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战略的一部分。AGIC 盈余下降主要是因为盲目引进新的未准确定价的农作物保险产品、支付比行业平均水平更高的代理人佣金以及购买竞争对手的业务等所致。

1、AGIC 盲目引入新的农险产品,该产品设计与销售失误导致公司盈余显著减少

1997 年AGIC 开发并销售营销一款新的农作物保险产品,即农作物收入附加保障(CRC Plus)。作为联邦农作物保险的一种补充型产品,CRC Plus 允许农户获得额外保障,但该产品却未被RMA 予以再保险。最初,AGIC 只将该产品在两个州销售,并且只承保玉米、蜀黍、大豆等作物。1999 年,AGIC 将该产品拓展到水稻上,而其在水稻保险上经验却相对较少。在给水稻保险定价时,AGIC 犯了一个小数点错误,导致公司以相对较低的价格销售保单,而保单销售份数也大大超过AGIC 的预期,公司保费收入从1998 年的2.71 亿美元上升到2000年的3.07 亿美元,上升了13%。当AGIC 意识到该产品在水稻承保上错误定价并准备收回该产品时,那些已经计划使用CRC Plus 的农场主们到法院起诉公司。农场主的起诉以及监管机构的行动,导致AGIC 罚款超过300 万美元,后续处理费用又支出了600 万美元。结果使得AGIC 的盈余一下子从1998 年的7600 万美元迅速下降到2000 年的6000 万美元,两年时间下降了21%。而为缓解CRC Plus 保单所产生的财务压力,AGIC 接受了以盈余公积金期票②形式获得的2000 万美元贷款[4]。

2、AGIC 为农险销售和服务所支付的成本远高于RMA 返还额

公司为吸引更多代理人为公司销售产品,选择支付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代理人佣金。作为扩大经营的重要方式,AGIC 在2000 年到2002 年给代理人支付的佣金平均要比其他农险公司支付的高12%。AGIC 每100 美元保费收入平均要支付给代理人17 美元佣金,其他保险公司只支付15 美元。另外,公司的经营支出是RMA 返还额的1.33 倍。换句话说,AGIC 每从RMA 获得100 美元,就要拿133 美元去支付农险的销售与服务费用[5]。AGIC 本来计划利用从保单保费中取得的利润去支付不被RMA 补偿所保障的支出。当这些预期收益因为普遍的干旱而不能实现时,AGIC 的盈余迅速下降到法定最低额以下,进而促使NDOI 对其进行接管。另外AGIC 给代理人提供销售激励,如安排去度假并报销农险销售和服务中其他不必要的开支。这些支出,使得公司的经营成本远高于RMA 提供给农险公司的补偿额,比其他销售农险的公司高出11%。

3、AGIC 购买竞争对手的农险业务增加了开支,但未实现规模经济效益

2001 年6 月6 日,AICI 联合包括AGIC 在内的子公司一起从西蒙斯国际集团(Symons International Group,Inc. )收购了IGF 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AGIC 从其母公司AICI 中购得大部分IGF 公司农业保险保单业务。收购完成后,AGIC 从全美第三大保费销售额公司一跃成为第一大公司,然而这种高增长也伴随着高成本。AGIC 公司的开支从2000 年的1.17 亿美元上市到2001 年的1.91 亿美元,上升了63%。而AGIC 承保的保费却只从2000 年的2.91 亿美元增加到2001 年的4.5 亿美元,上升了54%。公司总的保留盈余则从2000 年的0.57 亿美元上升到2001 年的0.75 亿元,只上升了31%。在2002 年AGIC 承保接近6.32 亿美元保费,但未能增加任何盈余[5]。

当然,导致AGIC 出现严重财务困境的还有2002 年的干旱。2002 年6 月,全美超过三分之一的地区遭遇严重干旱。全美农险计划总损失比2001 年上升33%。2001 年农险总损失为30 亿美元,2002 年总损失超过40 亿美元。对于AGIC 所销售的更高风险水平的保单类型而言,其2002 年的赔付率比2001 年上升了40%,导致相对于每100 美元的保费收入,赔款要支付114 美元。表2 即为2002 年11 月到2003 年12 月AGIC 破产清算期间的赔款支出[4]。

表2 在AGIC 破产后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赔款[1](单位:百万美元)

三、美国生产者保险公司破产案监管经营层面的原因分析

美国农业保险的监管机构是美国农业部下属的风险管理局即RMA。2002 年当AGIC 面临财务困境时,RMA 未能恰当地评估联邦农业保险参与公司的全面财务条件。RMA 的主要职责就是通过监督保险公司是否遵从参与联邦农险计划的承诺以确保联邦农险体系的稳健运行。虽然RMA 评估了AGIC 的经营计划,并分析了一些财务数据,但其监督程序不足以评估AGIC的全面财务健康状况。RMA 的评估程序集中于6 -18 个月之前的历史财务信息,而一个公司是否具备财务资源来支付保单赔款是基于过去盈余累积,而非公司是否能在来年弥补其经营成本。AGIC 案中,RMA 并未意识到公司预测利润是基于农险保单能以超过历史平均的销量来支付它的经营成本,即如果不能获得这些利润将导致公司陷入财务困境。另外,RMA 并没有例行公事地与州保险监督官分享联邦农业保险计划参与公司的相关财务状况信息。NDOI 已意识到了AGIC 的财务及管理困境,并考虑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以最终确定其困境的程度;但NDOI 未能公布这些信息,因为RMA 未与NDOI 签署协议以允许NDOI 获取这些机密信息。自从AGIC 财务困境以来,RMA 已采取措施改进对参与联邦农险计划的各家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监督。然而,RMA 并未构建起监督的标准化程序。目前,RMA 正与州保险监督官们一起考虑加强相互合作与信息交流。

RMA 的职责是通过监督保险公司遵守诸如满足州检查机构要求的法定声明与联邦监管机构的某些财务指标等联邦农业保险计划标准,以确保联邦农险计划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为确保联邦农险计划的参与机构以合理谨慎的方式销售和服务保险保单,联邦农业保险法案要求农险公司具备承担相当比例的任何潜在损失。联邦监管法令第4 章第7 条,指出了可用于监督联邦农险计划的总规则。而RMA 与农险参与公司之间的标准再保险协议(Standard Reinsurance Agreement,简写SRA)则确定了RMA 为保险公司所销售的农险或接受的农业保险分保提供补贴与再保险的条件。SRA 在某种程度上要求保险公司向RMA 提供准确详实的数据,包括每年的经营计划、合适的州保险监督官签署的财务声明以及其他任何对RMA 评估公司财务状况有必然影响的信息。

认可一家公司参与农险计划时,RMA 根据其设定的16 个财务指标来分析③。综合来说,这16 项指标给RMA 提供了合理的变量组合以测度保险公司的财务健康状况,即使这些分析都是基于历史的数据。这16 个财务指标主要涵盖净承保额变化、两年全部经营比例、盈余变化及流动资产负债比。16 个指标中的10 个特别指向公司盈余——用于满足保单索赔的自有资金的变化。当一个公司未能满足16 个财务指标中的4 个,RMA 要求公司必须提交偏离基准比率的解释以及改进措施④。如果解释似乎是可接受时,RMA 同意该保险公司在下一个农业年度内销售或服务农业保险。

2001 年8 月,RMA 通知AGIC,基于2000年12 月的财务报表,AGIC 有6 个指标落在可接受的水平之下,包括它的两年全面经营比率、盈余变化以及两年盈余变化。表3 显示6 个指标最低要求以及AGIC 未达标的比例。

表3 2000 年12 月AGIC 未达标指标与要求达标比例的比较

RMA2001 年10 月的备忘录显示,AGIC 报告了其大多数不可接受的指标主要应归因于综合农作物保险的承保损失,而这些损失又是由于2002 年的严重干旱所导致的,特别是在内布拉斯加州与爱荷华州,但联邦补贴的返还款并不足以弥补公司的开支。另外,AGIC 也指出了与CRC Plus 产品有关的团体诉讼的支出也是一个致命因素。最后,AGIC 解释说,通过购买一个竞争对手的农险经营以扩大自身的农险经营会带来公司效率提高,成本下降,并帮助改进公司未来盈利能力。

基于AGIC 的解释,RMA 断定该公司的SRA 会被核准。RMA 并不相信AGIC 所存在的不利情况会明显导致公司濒临无偿付能力的地步。RMA 的决定部分是基于AGIC 收购其他公司资产后获得更大潜在规模收益所产生的预期全面业绩改善。

此外,当AGIC 在16 个财务比例指标中有4 个未能达标时,它并非唯一未达标的公司。在2002 年参与联邦农险计划的18 家公司中,虽然大多数公司的状况要比AG 公司好得多,但也有一些公司比AG 公司有更多的未达标比例指标。特别是其他17 个公司中,3 个公司有7 个或多于7 个的未达标比例指标,1 个公司跟AG 公司一样有6 个未达标比例指标,13 个公司有4 个或小于4 个的未达标指标。

2002 年3 月,基于2001 年12 月的财务状况,AG 公司有5 个指标落在可接受范围之下,包括净承保变化、两年全面经营比例及流动资产负债比。表4 显示的是这5 个指标的法定要求及AG 公司未达标的实际值。

表4 2001 年10 月AGIC 未达标指标及要求达标比例的比较

AGIC 将收购竞争对手的农险业务、CRC Plus 解决的负面影响以及RAM 延期支付再保险赔款列为公司未能达到这些指标要求的主要原因。基于AGIC 在2002 年6 月(即公司面临财务困境的5 个月之前)对这5 个指标未能达标的解释,RMA 认可AGIC 具备在2003 年销售和服务农险保单的资格。

与2001 年一样,在2002 年,虽然AGIC 能满足超过RAM 规定的4 个指标要求,但它的业绩并不像一些别的公司。在2003 年参加联邦农险计划的19 个公司中,2 个公司有8 个或多于8 个的指标未达标,2 个公司跟AG 公司一样有5 个未达标指标,14 个公司有4 个或少于4 个的未达标指标。

虽然RMA 例行公事地评估了在SRA 要求下的财务报表,但该机构的财务监督程序并不足以充分评估AGIC 的财务状况。RMA 评估了公司的盈余和再保险安排,并基于这些分析,认可了AGIC 可以在2003 年农业年度承保农险。然而,RMA 未意识到AGIC 以远超过历史平均水平的预期利润来支付其经营成本,以及如果未能获得这些利润将意味着公司的盈余将不足以吸纳由此导致的经营损失,并可能导致公司财务困境。

RMA 未能识别AGIC 财务缺陷的原因之一,是因为监管重点在于保险公司对联邦农险计划的遵守上以及基于保险公司过去的盈余与它的私人再保险计划之上的支付赔款能力。如RMA同意AGIC 参与2002 年(2001 年6 月-2002 年6 月)联邦农险计划,是基于AGIC2000 年12月31 日的财务信息。而且,当RMA 要求AGIC提交一份经营计划显示预期保单规模时,并未要求AGIC 提交来年的预期经营预算。可见,RMA 对于参与联邦农险计划保险公司的资格审查决策,通常是基于保险公司过去的财务表现而非公司财务健康状况的前瞻性结果。

AGIC 陷入财务困境后,RMA 采取了一些措施改进它对目前参与联邦农险计划的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监督与分析。如2003 年RMA 开始要求参与公司更多的综合性预算及现金流信息,这使得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健康状况有一个更前瞻性的判定。特别是,RMA 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他们估计的下一年承保收入或损失,所有基于风险的资本报告副本以及一份署名声明以识别公司现在或将来在保险年度内满足其责任的能力时所存在的任何潜在威胁,以及这些责任可能的财务衍生。2003 年11 月RMA 的管理人美国农业部总检察长办公室的备忘录提出了RMA 在与目前的SRA 重新谈判时的一般性评论和建议。这些改进SRA 的建议包括要求公司提供来年的年度运算的收支数据作为经营批准程序的一部分,包括机构的佣金比率及公司高管的工资及其他支出、与任何计划收购其他农险公司有关的信息及母公司/子公司在农险经营中所扮演的财务角色。

RMA 在AGIC 破产后,通过确保农场主的赔款获得支付及他们的农险保障未被中断等方式,有效地保护了AGIC 的保单持有人。在NDOI 获得监督的法院命令后,NDOI 与RMA签署了一个谅解备忘录,即在NDOI 任命的管理部门下,AGIC 将用自身资金来支付赔款及服务保单。RMA 签署一个修正案给AG 公司,同意补偿AG 公司大约3500 万的可用现金流为支付或服务农险赔款时的持续开支。

2002 年12 月18 日,RMA 发布了将AGIC承保的现有保单转移给其他在联邦农险计划下的其他保险公司的办法。按照这个办法,AGIC通知它的代理人所有保单必须交由其他保险公司经营。到2003 年4 月,RMA 将总计349185份,大约5.764 亿美元保费的合格保单转移或分配给了给联邦农险计划的其他公司。RMA 与NDOI 合作,保留了AGIC 的雇员以确保52681起索赔,总计4.1 亿美元的赔款获得支付。这些赔款中有4 亿美元在2003 年3 月支付出去。

四、加强我国农业保险公司监管的建议

1、关于监管主体的建立及其与相关部门的协调

农业保险公司目前是由中国保监会监管,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与商业性的监管无论监管内容和监管规则都有很大差异。对于我国农业保险的监管主体,无论是何文强(2008)[6]、周强(2011)[7]提出的成立类似美国RMA 的农业风险管理局,还是贺鲲鹏、孙放(2011)[8]提出的设立独立的农业保险监督委员会,虽然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保监会同时监管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但目前看来都不是最佳选项,尤其是我国涉及农业保险监管的机构本身已经太多的情况下,实难实现其独立运作。庹国柱等(2010)则指出,如果不能对保监会的职能进行扩充的话,那就应当以目前的保监会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部门和人员为基础,联合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委,单独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机构,以适应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9]。而王德宝(2010)[10]、丁巍、王俊凤(2010)[11]等提出的保监会履行保险监管职责、财政部履行财政监督职责、农业部履行农业监督职责的模式仍然是一种对现行零散的监管格局的承认,难以处理部门间的利益冲突与信息交流闭塞,实非独立的监管体系。可见,学术界对目前的分散监管存有质疑,保监会既是农业保险公司的主管部门,又是监管部门,身兼两任,确实存在角色冲突,加强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等相关部委的信息沟通与监管参与则将是对现存监管格局的强力补充。

2、关于对农业保险公司监管的制度设计

RMA 对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设计了16个指标来进行监督,但是这些财务指标的计算却是依据各公司6 -18 个月前的数据,显然存在明显的滞后性。目前中国保监会已经将“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与公司治理监管”作为监管三支柱。那么对于农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上,应该逐步提高财务分析的及时性和预测性,建立重点公司跟踪分析和临时报告制度,完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压力测试和现金流预警制度;制定和完善衍生金融工具(如盈余公积金期票)等资产认可标准,发布实施再保险业务的偿付能力报告规则,修订保险公司募集定期次级债务的管理办法。而在对农险公司市场行为监管方面,要增强现场检查的针对性,从保险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合规、偿付能力等方面入手,适时开展保险公司综合性检查,严肃查处保险公司高额佣金招揽客户以及与保险中介结构相互串谋、共同违法违规的行为。在农险公司治理监管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尤其是对控股公司的监管,规范公司融资和并购行为。

3、关于农业保险公司破产时的消费者保护

AGIC 破产清算期间,通过确保农场主的赔款获得支付及他们的农险保障不被中断等方式,有效地保护了AGIC 的保单持有人。事实上,无论是在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还是在类似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都日益提高到重要位置。在美国,作为20世纪30 年代以来规模最大的金融监管改革立法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于2010 年7 月15 日正式生效,该法第10章、第14 章分别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体系(即在美联储内部体系内设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内容两个方面,将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到了历史性高度⑤。而英国在2009 年7 月18 日发布的《改革金融市场——金融监督改革白皮书》以及2010 年7 月的《金融监管的新方法:判断、专注和稳定》,撤销目前的金融服务局,新设金融消费者保护与市场管理局,专门负责消费者保护和金融业务监管。而在我国,2009 年实施的新《保险法》更是突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目的,如增加了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条款,对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从销售环节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等(吴定富,2009)[12]。

就我国而言,在农业保险的消费者保护方面,首先应做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在我国农险实践中经常暴露出政府强迫农民参保,而农户对于保费补贴、保险条款等关键内容却知之甚少。其次,要从国家安全和金融安全的高度看待农险消费者保护。农业是弱势行业,农民是弱势群体,国家大力发展农业保险的目的就是要切实降低农业经营风险,推进农业的科技化、信息化与产业化,切实增加农民收入,稳定粮食生产,稳定农产品价格,减少农业救灾对财政的压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安定。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全社会的长治久安。农险事小,但关系全局,不能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对广大农民有任何欺骗行为,真正把这件利国利民的大事做好做扎实。

4、构建起全面有效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应对机制

从AGIC 破产的原因分析中可知,2002 年的全美普遍性干旱所致的巨额赔偿是其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对于农险公司的巨灾应对,各国目前都在建立各种形式的巨灾准备金。而在我国,更多的灾害应对是通过国家财政临时拨款来解决,这也极大的影响了财政安全,甚至因而减少其他项目的正常开支。庹国柱等(2010)[13]指出了处理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的方法:尽可能增加风险单位,扩大承保面;组织再保险;建立巨灾风险准备基金;由公共财政兜底、借款或担保;通过相互保险与合作保险机制分散巨灾风险;试验和发展指数化保险;研究和发展巨灾风险证券化;发行农业巨灾彩票[14]。

我国应尽快建立一套全方位、多层次、可持续的国家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罗忠敏,2011)[15],加强对日常防灾的宣传与重视,加强对灾害的预防预警预报工作,将不可测的灾后财政救助变为定量的灾前保费收入,鼓励保险公司在满足偿付能力的前提下开展农业保险与再保险业务,对巨灾保险业务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建立类似美国SRA 的农业巨灾风险再保险机制,将巨灾风险在国内外保险行业与资本市场上转移。

【注 释】

①如无特别说明,文中数据均源于美国审计署(GAO)2003 -2004 年对美国农业部风险管理局的历次调查报告,可见www. gao. gov/cqi-bin/

②盈余公积金期票(Surplus notes)是国外保险公司发行的一种类似债券的金融工具,属于次级债务责任,在经营性保险公司的资产结构处于非常底层的位置。盈余公积金期票与债券相似之处在于都要支付息票并有最后到期日。然而,在很多情况下,美国州保险监管官允许保险公司在分类资产时将盈余期票作为盈余公积金,因为盈余公积金期票在公司破产时是在公司资产索取权顺序上,跟上市公司的资本持有者类似,都是最后的。其多为互助保险公司发行,以应对上世纪90 年代的新风险资本指引下提高资本(或盈余公积金)的要求。盈余公积金期票持有者拥有对经营性保险公司层面的资产索取权,优先于控股公司的索取权。

③这16 个指标包括NAIC 设定的11 个指标,A. M. Best 公司使用的3 个指标,另外2 个指标是RMA 特别用于为联邦农险计划设定的。NAIC 主张保险监管信息系统 (Insurance Regulatory Information System,IRIS)以帮助州保险部门识别保险公司经营上的明显变化,诸如产品组合变化、大额再保险交易或者是经营上的某些变化。IRIS 也计划帮助州监管者建立安排对保险公司现场检查的时间先后顺序,并明晰每项检查的范围与焦点。A. M. Best 公司则提供评级用于评价保险公司的财务实力。

④根据7C. F. R.400.172,保险公司可提交一份RMA 能认可的财务管理计划以缓解各个指标所反映的不足,或者是RMA 可接受的解释为什么一个不达标的比例没有准确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或者与一家再保险公司有一个有约束力的协议以证实在再保险公司未能对RMA 的再保险保单承担义务时,保险公司也能承担其财务责任。

⑤见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http://gpo. gov/fdsys/kkg/BILLS-111hr4173ENR/pdf/BILLS-111hr4173ENR. pdf

[1] GAO. U. 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More Effective Management and Performance Can Help Implementation of the Farm Bill[EB/OL]. http://www. gao. gov/products/GAO-11 -779T,2011 -06 -23.

[2] GAO. Crop Insurance:Continuing Efforts Are Needed to Improve Program Integrity and Ensure Program Costs Are Reasonable[EB/OL]. http://www. gao. gov/products/GAO -07 -819T,2007 -5 -3.

[3] GAO. Crop Insurance:Actions Needed to Reduce Program's Vulnerability to Fraud,Waste,and Abuse [EB/OL] . http://www. gao. gov/products/GAO-05 -528,2005 -09 -30.

[4] GAO. Crop Insurance:Opportunities Exist to Reduce the Costs of Administering the Program [EB/OL] . http://www. gao. gov/products/GAO-09 -445,2009 -04 -29.

[5] GAO. Crop Insurance:USDA Needs to Improve Oversight of Insurance Companies and Develop a Policy to Address Any Future Insolvencies [EB/OL] . http://www. gao. gov/products/GAO-04 -517,2004 -07 -01.

[6] 何文强. 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监管[J]. 法学评论.2008,(3):37 -42.

[7] 周 强. 论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权的重构[J]. 农业经济.2011,(11):71 -72.

[8] 贺鲲鹏,孙 放.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建设问题探析[J]. 农业经济.2011,(7):57 -59.

[9] 庹国柱,赵 乐,朱俊生等. 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管理研究[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45 -46.

[10] 王德宝. 论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微观经营中的作用[J].中国保险,2010,(2):20 -21.

[11] 丁 巍,王俊凤. 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J]. 经济视角,2010,(8):56 -57.

[12] 吴定富. 大力推进依法经营和依法监督[J]. 中国金融.2009,(21):10 -11.

[13] 庹国柱,朱俊生. 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制度的比较与选择[J]. 保险研究.2010,(9):47 -63.

[14] 宫晓霞,王 洋. 财政支持新农保研究述评[J]. 经济管理与评论,2013,(3):115 -120.

[15] 罗忠敏. 建立积极的国家巨灾风险管理体系[J]. 中国金融.2011,(9):54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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