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行政诉讼制度问题研究
2015-07-05顾炜程
商 2015年35期
顾炜程
摘 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改革司法体制机制。我国的军事诉讼制度包括了军事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但至今仍未确立军事行政诉讼,其中不乏存在着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因此应从建立军事行政诉讼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出发,结合军事司法改革的契机并围绕诉讼主体、诉讼范围构建军事行政诉讼制度。
关键词:军事行政诉讼;军事行政法;军事法治
自军事法院成立以来,作为具有专门性和专业性的司法机构,对于军事刑事案件的审理完全是依照《刑事诉讼法》进行。因而就军事刑事诉讼而言,该制度相对较为完善,其设计和程序上也较为成熟。涉及军人或军队的民事诉讼则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对案件的管辖出发一步步建立起来的。而军事行政诉讼到现在为止并没有完全真正建立起来。虽然军队行政机关也有权对军事行为进行裁决,然而其仅仅是军事行政程序并不是军事司法程序。①
在学术领域,诸多学者也一直围绕“军事行政诉讼的问题”进行讨论。部分学者认为,我国的宪法中规定了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与最高军事机关是处于同一权力层次且相互之间并不隶属,从而认为军事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因此也不具有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资格。②行政诉讼不适用于军事机关,那么军事行政诉讼制度也就没有设置的必要。虽然军事机关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范畴,但行政诉讼的实质是对于军事机关做出的行为必须要接受法律法規的监督,对于违法的行为必须予以否定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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