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九修正案猥亵罪客体扩大的思考
2015-07-05李慧娟
商 2015年35期
李慧娟
摘 要:在现今社会,施暴者不再总是强壮的男性,而被施暴者也并不总是柔弱的女性,男性在特殊情况下也同样需要得到法律保护。传统的社会文化导向使男性不愿承认自己曾遭受侵犯,整个社会普遍认同“男女有别”的双重标准,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即将生效与施行,中国大陆男性权利的保护走向了重大进步。本文以刑法修正案九中猥亵罪客体扩大到男性为一个侧面思索中国大陆男性被性侵犯的法律保护问题,该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修正案;猥亵罪;男性;法治
近年来,男性遭遇侵犯屡发不止。当男性被侵犯后,从道德和法理角度来说,加害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在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前的相当长一段时期,我国大陆现行刑法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此方面的规定,出现了法律空白。由于立法上的空白,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加害人无罪,至多只会受到行政处罚,而被害人的救济途径只能请求民事侵权赔偿。①
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一直以来法律上的漏洞盲点在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中第十三项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得以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修正案九切实加强了男性性侵犯受害者的保护、加大了加害者的惩罚力度,以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并依照法律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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