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立法完善
2015-07-05周彤
商 2015年35期
周彤
摘 要:反腐一直都是我国党和政府所重视的工作,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更是关乎着我国反腐工作的打击力度和强度。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的背景下,对已经确立的“数额+情节”的二元定罪量刑标准进行研究,也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主要对这一标准的利弊进行分析,并对受贿罪与贪污罪定罪量刑标准分立、定罪量刑具体数额和情节如何确定等问题进行探讨,希冀对惩治受贿罪有所帮助。
关键词:受贿罪;定罪量刑;二元分立;犯罪具体数额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均收入水平有所提高,我国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与当前经济发展的速度不相适应。《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在近日终于通过,确立了“数额+情节”的二元定罪量刑标准,当然,新修正案的通过也必然带来了一些问题。鉴于此,本文对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利弊及其完善進行了初步探讨。
一、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立法沿革
我国现行的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确立和发展都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时代条件。二元定罪量刑标准是定性加定量的立法模式①。这种立法模式为我国现行刑法所采纳,我国关于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注主要经历了以下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一元定罪量刑标准。新中国成立以来,除1979年刑法(采用的是定性不定量立法模式②),我国刑事上的立法都是采用的这一标准。1952年的《惩治贪污条例》明确以数额作为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根本标准,并按照数额的不同设置了四档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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