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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课件我做主

2015-06-30宋伟

早期教育(教育教学) 2015年12期
关键词:案情信息网络王某

宋伟

王某是H市实验幼儿园的特级教师,在全国享有一定知名度。2015年6月20日,王某应邀在全国幼儿园体育研讨会上做《幼儿园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指导》专题讲座。讲座结束后,王某的课件《幼儿园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指导》,被一些教师拷贝。

【案情一】课件《幼儿园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指导》是王某根据自己的意志和经验,用自己特有的表达方式和风格制作出来的。请问,王某对课件是否享有著作权?

解析:教師对独创性的课件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所指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课件要成为《著作权法》所要保护的“作品”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独创性。即由作者独立构思创作而成,作品的内容或者表现形式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同。其表现在课件的主干部分有作者自己的创作和构思,课件辅助部分图片、视频的搭配具有独特性。二是可复制性。即能以某种物质复制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从案情一来看,王某是根据自身的经验、学识、感悟等,制作出了富有个性化的、独特的课件《幼儿园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指导》。在该课件制作过程中,王某是自愿的、主动的,体现了他的个人意志和个性特征。因此,课件《幼儿园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指导》是王某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且该课件能够被复制、拷贝,因而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王某享有著作权。

【案情二】李某是某幼儿园的教研主任,他拷贝了王某的课件《幼儿园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指导》后在幼儿园的教研活动中使用了该课件。请问,李某是否侵犯了王某的著作权?

解析:合理使用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合理使用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一般情况下,使用人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则构成侵权。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著作权法》视为合理使用。比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等等。

从案情二来看,李某是基于学习研究的目的而对王某的课件加以使用,并没有用作商业用途,因而属于合理使用,没有侵犯王某的著作权。

【案情三】教师张某在拷贝了王某的课件《幼儿园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指导》后,私自将该课件上传到某文库网上。请问,张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什么权利?

解析:未经许可网络传播侵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了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司法解释中指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将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由于张某未经王某的许可而将其课件私自上传到某文库网上,因此侵犯了王某的网络传播信息权。

另外,发表权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它是著作权的首要权利,包括发表作品和不发表作品的权利。张某未经王某的许可就将王某的课件《幼儿园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指导》上传到某文库网上,使该课件被公之于众,这实际上侵犯了王某的发表权。(指导律师:胶州市中青律师事务所宋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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