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资源税改革对西部地区的影响分析
2015-06-29苏娜
北方经济 2015年6期
苏娜
一、资源税改革的背景
资源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是每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宝贵财富。有偿开发原则是资源税制度必须要坚持的原则,这样做不仅可以保护资源,还可以使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和利用,减少环境污染,但我国现行资源税制度未能发挥这种功能。在过去的十几年中,利用当地资源和西部大开发政策,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迅速,但同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也十分严重。因此,为了保持西部地区经济可持续、健康长期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同时保护好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各类型资源,必须对现行资源税进行改革和完善。
二、资源税改革的历程
1984年起我国征收资源税,对象仅限于石油、天然气、煤炭企业,应纳税额采用累进税率计算缴纳。1986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了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原则。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财税体制,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调整了资源税征税范围,正式按销售数量征收。
2004年1月至2009年3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地方煤炭资源税分批次进行调整,幅度2-3.6元/吨不一;此外焦煤资源税上调到8元/吨。2010年,率先在新疆进行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2010年12月1日试点扩大到西部地区的12个省、区、市,2011年11月1日,又将西部地区进行的试点推广至全国,重点内容是对原油、天然气从价计征资源税,对税目税率也进行了调整,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油气资源税收制度,取消对中外合作油气田和海上自营油气田征收的矿区使用费,改为统一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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