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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森林资源流转问题分析及对策

2015-06-29何绍斌

海峡科技与产业 2015年5期
关键词:流转森林资源存在问题

何绍斌

摘 要: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好森林流转工作,作者根据沙县森林资源流转的现状,系统地分析与揭示了沙县森林资源流转存在的问题及主要原因,探讨了森林资源流转未来的发展趋势,提出了沙县加强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对策。其中包括加强宣传,提高全民意识;健全机制,培育服务体系;规范行为,克服监管缺失和落实政策,大力推进流转的工作。从而激发社会力量对林业投资的热情,加快福建建设生态省的步伐,实现百姓富、生态美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森林资源;流转;现状;存在问题;对策

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林地的流转以及林地上附属物——森林和林木的流转,是原有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将其可以流转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是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1]。森林资源流转与林业产业发展密切相关,通过森林资源流转可以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吸引社会资金,使社会各方力量投入林业建设。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及集体林权制的深化改革,加之政府关于林业资源的一些扶持政策,国家相关政策支持和鼓励森林资源合理流转,林业资源的重要价值日益突现出来。社会上投向林业的资金和力量越来越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些地方群众开始关注林业资源的价值。为进一步做好森林资源流转工作,落实国家林业各项优惠政策,完善沙县森林流转工作机制,笔者根据沙县森林资源流转的现状,系统地分析与揭示了沙县森林资源流转存在的问题及主要原因,探讨了森林资源流转未来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加强宣传,提高全民意识;健全机制,培育服务体系;规范行为,克服监管缺失和落实政策等加强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对策。大力推进流转的工作,进一步激发社会对林业投资的热情,达到加快生态省的建设步伐,实现百姓富、生态美的有机统一。

1 沙县基本概况

沙县位于福建省中部偏西北,地处武夷山脉与戴云山脉之间、闽江支流沙溪的下游,沙溪横贯全境,地势由两侧向中间倾斜,东南部与西北部属中山,中部属低山丘陵。全县现辖12个乡(镇、街道)、171个行政村,总人口24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7.6万人。林业用地面积221.6万亩,其中有林地面积204.7万亩,林木总蓄积量1172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75.9%。主要树种为杉木、马尾松、毛竹、木荷、乳源木莲等。这里拥有全国唯一的楠木自然保护区——罗卜岩。沙县是国家南方重点林区县和福建省竹子重点产区。

2 沙县森林资源流转现状

沙县森林资源流转开始较早。在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明晰了产权,林农各家各户都有了山林,林区呈现出林木产权多元化、林木资源资产化、林权流转经常化的新形势,广大林农和社会资金投资林业、建设林业的热情受到极大激发,森林资源流转更加频繁[2]。据不完全统计:2007至2014年间,在沙县森林资源流转交易中心共组织349场林权招标会,中标金额36899.8万元,招标面积达到9.76万亩,交易额呈逐年增长的态势。

2.1森林资源流转方式和规模

目前,沙县森林资源流转主要存在以下方式和规模:

1.林地林木合作经营国有采育场、村集体或个人以林地林木资源、资金、技术等要素开展合作经营,经营收益与流转方按比例分成。现完成流转面积1.02万亩。

2.林地林木有偿转让。出让方将林地林木资源以招投标、协商等形式作价转让给受让方。现完成面积2.56万亩,转让价值近3120万元。

3.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或林业大户以承包方式取得林农、村集体的林地经营权或林木使用权。现完成流转面积2.21万亩。

4.林地林木委托经营,出让方将林地林木资源委托受让方管理经营。现完成流转面积1.03万亩。

5.林地租赁经营,受让方以租赁方式取得林地经营权,开展林木、果、油、茶等各种经营。现完成流转面积1.67万亩。

6.林木采伐招投标,主要是国有、乡办林场、村集体对将要采伐的林木以招投标的形式,出让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现完成流转面积49.67万亩。

2.2参与森林资源流转范围和对象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进一步开展,产权更加明晰,农民拥有林地承包权和处置权,森林资源流转的范围和对象由小范围、单一性向市场化、多元化转变。流转范围从村内、乡内、县内扩大到跨村、乡、县,甚至跨地区、跨省[2]。流转对象有国有林场、国有采育场、乡镇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私营企业、专业大户、联户经营等。

3 沙县森林资源流转存在的问题

3.1认识度不高,流转行为不规范

首先是林农受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对森林资源流转政策心存误解,特别是不愿流转林地。其次,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又有意愿的企业或个人,因缺乏对政策的了解,融资渠道不畅,担心有经营收益时受挫,不愿冒风险,放弃了对林业的投资[1]。目前,沙县还未建立一套规范的森林资源流转管理体制,在流转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以下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森林资源流转合同不规范,还有不少“口头协议”存在,存在私下进行自发性流转,没有通过签订流转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许多合同没有附地形图,同时没有界定流转山场边界,存在林权纠纷隐患。有些合同条款不规范甚至不合理,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不清,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利益。流转后没有及时登记备案,林权权属变更登记滞后。

3.2机制不健全,流转管理不规范

森林资源流转服务体系不完善,尤其是林地流转服务体系,无法满足森林资源流转要求,缺乏有效的森林资源流转交易平台[3]。沙县目前缺少森林资源流转数字化管理网络体系、中介服务组织,造成流转信息不畅。森林资源评估机构资质不高,森林资源评估专业机构人才不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森林资源的流转。缺少林地流转的效益评估机构,使得森林资源流转成本较高,存在着林业行政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况。虽然国家对林权流转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全国性的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只有部分省市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管理办法。实践中,林权流转缺乏统一规范的规章制度和配套的实施方案,林农利益得不到制度保障。特别是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困难,通过租赁、入股等方式获得林地经营权的企业和个人,由于无法取得林权变更登记,进而无法进行林权抵押贷款,成为影响林权交易市场发展、制约林业规模经营的突出障碍。endprint

3.3流转规模小,模式单一

沙县森林资源流转规模小,主要体现在林权流转面积少规模小、人数少。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4年底,全县林木流转面积近10万亩,林地流转面积约2万亩,占全县林地面积5.4%,流转率低;大多是零星转让,没有整个林业班甚至整村流转;参与流转不足500人次。

森林资源流转模式简单,主要表现在多为林木流转,林地经营权流转少,而林地流转形式以租赁承包为主[3];流转林分单一,成熟林多,中幼林地的流转意向少;中幼林地的流转要价期望值较高,业主只愿意花高价买可以采伐的成熟林。

4 对策及建议

4.1 加强宣传,提高全民意识

根据《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三者兼顾。坚持生态优先的方针,紧紧围绕生态兴产业、产业促生态的发展思路,按照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理清“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的概念,以农民增收致富为最终落脚点,搞好沙县森林资源流转。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通过政府网站、县行政服务中心网站、手机短信、政(事)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有线电视等媒介,大力宣传有关森林资源流转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通过林权流转增收致富的典型事例,让农民了解政策、消除误解,放心流转。同时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实现从部门办林业向社会办林业的转化。

4.2健全机制,培育服务体系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围绕福建省委“百姓富,生态美”有机统一要求,加强顶层设计,切实搞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工作,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流转管理服务机制。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交易平台,提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尽快组建林地流转的效益评估机构[4]。加强森林资源和林地流转评估师的人才培训,坚持市场化运作,把技术指标交由专业性机构办理,行政机关多作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

4.3规范行为,克服监管缺失

森林资源流转必须签订由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的流转合同,妥善调处纠纷[4]。业主应及时与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并在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地流转手续和进行林权变更登记。流转林地到期后,要及时完善权证手续,续签或解除合同,规范办理林权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已开展的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基础上,实施分类管理,分区施策[5]。对生态公益林实行严格的保护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林的生态效益;对商品林实行放开搞活,推向市场,切实提高林地经营效益,扩大林地经营规模,推进林业可持续发展[5]。

4.4落实政策,大力推进流转

从资金补助、项目申报、科技指导、银行信贷等方面鼓励各镇办林场、林业有限公司、家庭林场、股份林场、专业合作社、林业大户等林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森林资源流转。

1.落实“三免三补三优先”政策。对新成立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三免三补三优先”政策,即:免收登记注册费、免收增值税、免收印花税,实行林木种苗补助、贷款贴息补助、森林保险补助,采伐指标优先安排、科技推广项目优先安排、国家各项扶持政策优先享受。

2.落实登记注册扶持。工商部门为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登记注册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服务,登记不收费,认资不验资,监测不年检。

3.财政资金扶持。贯彻落实《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沙政〔2012〕302号)及沙政办〔2014〕11号文件,对经认定、授牌,实行动态管理的县级示范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县财政分别给予扶持5万元和3万元。对面积达5000亩以上公司化运作的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由县财政出资3~5万元用于补助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经营方案经审批后,县林业局按经营方案实施,并予以采伐限额保证。

4.落实林业融资优惠政策。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林业小额贴息贷款、森林综合保险实施。

参考文献

[1] 徐正春,王权典,景彦勤.广东森林资源流转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4):41-45.

[2] 华文礼.江西遂川县、福建永安市和沙县林权交易的探讨与建议[J].华东森林经理,2009,23(4):1-4.

[3] 佟希安,刘国峰,左艳华.对宽甸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研究[J].中国林业,2011,(15):39-39.

[4] 冯春胜.宣汉县森林资源流转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J].四川林勘设计,2011,(2):61-62.

[5] 吕燕芸.玉溪市林权流转的现状及思考[J].大科技,2012,(8):262-26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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