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的法律机制
2015-06-15陈江华
老区建设 2015年8期
陈江华
[提 要]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是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创新模式。其改变了由政府单一推行的公益性福利主义金融扶贫——输血式扶贫模式,代之以由政府引导,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以商业化运作模式融通公益性扶贫资金的可持续发展的造血式金融扶贫模式。为使这一模式具有切实可操作性,在借鉴BOT项目融资模式的基础上,构建助推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的法律链接和多层次的法律体制。
[关键词]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
1941年1月6日,在美国国会大厦的国情咨文 讲中,罗斯福总统首次提出了“四大自由”的论断,将“免于匮乏的自由”(freedom from want),定义为人类的基本自由之一。1944年1月11日的国情咨文 讲中,罗斯福进一步将“免于匮乏的自由”具体化,将“不言自明”的八大社会经济权利(学界称之为第二权利法案)——既将保障公民具有摆脱贫困、不受物质匮乏困扰,享有广泛的社会经济权利的自由,第一次认定为政府的基本责任。而且“免于匮乏的自由”也早在1948年就被写进了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我国在82宪法第四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然而,贫困几乎遍布世界的各个角落,反贫困已成为困扰人类社会发展的世界难题。尽管许多国家,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为扶贫解困作了许多努力,但贫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所呈现的状况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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