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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涉税问题及检查要点

2015-06-10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北京101118

商业会计 2015年10期
关键词:列支所得税纳税

(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 北京101118)

一、常见涉税问题

(一)收入核算不实。主要表现在收入计量不准确、隐匿实现的收入;实现收入不及时入账;视同销售未作纳税调整;取得收入长期挂账,不按规定结转收入;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从事生产经营的收入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核算不实。主要表现在利用虚开发票或人工费等虚增成本;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将基建、福利等部门耗用的料、工、费直接计入生产成本等,以及对外投资发出的货物直接计入成本、费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收入和成本、费用不配比;原材料计量、收入、发出和结存不正确;成本分配不正确;人工费用核算不准确;销货退回只冲减销售收入,不冲减销售成本;虚计销售数量,多转销售成本;为本企业基建、福利部门及赠送、对外投资发出的货物计入销售成本。

(三)多列费用。主要表现在未取得合法扣除凭证,以及费用界限划分不清。如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楚、资本性支出与费用性支出混淆、一项支出在成本和费用中重复列支;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做纳税调整;发生的运输及装卸费不真实;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超过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税前扣除。

(四)多扣税金。主要表现在将补缴以前年度的税金直接税前扣除;将企业所得税和应由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税前扣除。

(五)财产损失常见问题。虚列财产损失;已作损失处理的财产,又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

(六)资产处理方面的问题。对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支出未予以资本化;计提折旧范围不准确,如对虽挂在企业名下但实际为股东个人的房产也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处置所得未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按低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井下固定资产既计提维简费又计提折旧,税前重复扣除。

(七)以明显偏低的价格向关联企业销售商品,转移利润。

(八)滥用税收优惠,或申报的减免税不符合政策要求。如不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套用税收优惠政策;对实行报批管理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进行报批,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减免税项目未分别核算,扩大减免范围;专用设备不符合目录的规定;虚报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费用或残疾人工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全,多进行加计扣除;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按小型微利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

二、检查要点

(一)收入的检查主要关注“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以及相关的支出和往来账户。检查时,首先应从总体结构上看企业有无遗漏收入核算或在账面上人为削减收入,以及错误核算应税收入等情况。然后重点审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要重点审查企业实现的产品(商品)销售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是否正确按权责发生制,对应结算的业务都结清销售收入,有无多销少记或销售不记,设两套账的现象。同时,还要审查企业有无兼营项目收入和附营产品收入,如修理厂兼营零部件和配件销售收入,工业企业销售废品、残次品、附属产品、原材料、边脚料、包装物、技术劳务、运输配送、设点零售等项目收入。如果有上述收入,企业是否将之全部入账核算,有无账外私设“小金库”或直接冲减有关费用、成本现象,已入账的收益是否都按期结转利润等情况。对往来账户中长期挂账和长期投资中无收益的大额资金等进行追踪检查,必要时,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可以检查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存款账户及办理相关的银行卡等,查清资金的真实去向,落实资金的实际用途,核实有无账外经营问题。对取得的劳务收入,可结合劳务合同等,检查相关账户,核实企业是否全额结转了当期收入。对租金收入进行检查时,应对照企业的房产、土地、机器设备等所有权属证明,通过实地查看,核查企业各种财产的实际使用情况,核实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未计收入情况。特别要关注相关收入账户中有无冲减收入的情况,并看清对方科目,确定企业是否存在用收入冲减费用或转移收入的情况。最后要检查企业往来类、资本类等账户,对长期挂账不作处理的账项进行重点核实,检查是否存在收入记往来账,不及时确认收入的情况。注意在检查收入时,不要仅就账簿和凭证上记载的经济业务来判断是否属于收入,而要多问、多查、多看,以确定可疑经济业务的真实性质,从而找到突破口。

(二)成本费用的检查主要关注“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的账户。要特别关注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项目是否真实、合法;税前扣除的确认是否遵循了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等;同时,还应注意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是否存在补扣以前年度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如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是否依法对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进行调整,调整的方法和结果是否正确等。特别对大额支出要核对原始凭证,看其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凭证是否合法有效。具体可结合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进行检查。

(三)资产处理的检查主要关注“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研发支出”、“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生物性资产”、“长期待摊费用”、“营业外收入”以及相关支出等对应账户。

(四)税收优惠的检查。应对照税收优惠的各项规定,核实企业是否属于优惠政策的执行范围,减免税项目特别是免税收入是否进行了备案或审批,并看其是否履行了相关手续,对未履行备案或审批手续的,不应按减免税计算。

三、案例分析

某乳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成立,注册资本4 120万元人民币。2011年初,该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变更为外资企业。主要经营各种奶及奶制品的开发与销售。该企业自开业以来,一直未进入获利年度。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企业自行申报亏损794 108.10元,税务机关经过审核评估,将该企业2010年度利润(亏损)额调整为盈利463 329.61元,确定获利年度。根据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安排,于2012年6月对该企业2008年度所得税申报纳税情况进行了稽查。

首先,通过征管软件对该企业申报的2008年度数据进行了案头分析,并参照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掌握了企业的基本情况。然后,对企业报送的备案资料进行了审核。通过案头数据资料分析发现,企业2008年销售毛利率、销售成本利润率指标与2010年相比基本持平,但是企业的成本费用利润率较去年变化较大。2010年企业成本费用利润率为1.65%,2011年为-1.26%。根据企业的申报资料显示,2011年“管理费用”中列支的广告费较上年有所增加,另外新增了审计费与咨询费的支出。于是检查人员初步判断:检查的重点应放在税前列支的企业期间费用中的管理费用——审计咨询费,营业费用——工资、广告费,及其他费用支出。随后,调阅企业2011年度的账簿资料,经过检查,除广告费未发现问题外,共发现下列问题:

(1)2011 年度职工工资、福利费的申报,税前列支职工工资的金额为38 462 562.64元。抽查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数额较大的几个月的工资发放表,发现工资表上列明发放工资的人数多于备案人数。企业承认,将未签订用工合同的、本地区以外的部分地区销售代理的提成作为工资(28 145 241.45元)进行了税前扣除。

(2)在检查企业的“营业外支出”时,发现企业将管理不善导致霉变的奶粉(803 767.90元)做了财产损失处理,未经过税务机关审批。

(3)直接向受益人进行赞助,支出900 000.00元计入营业费用在税前扣除。

(4)在检查“管理费用”科目时,发现该企业将法人代表个人名下的一处房屋计提了折旧,并在税前进行列支,税前列支金额714 328.80元。

(5)企业境外投资方2011年度在国外上市,而企业支出了其投资方上市的审计费、咨询费等其他与其应税收入无关的费用58 43 632.12元,计入“管理费用”进行了税前扣除。

(6)在检查其他项目时,发现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64 822.00元,在税前扣除。

(7)检查企业营业外收支时,发现企业2008年度共支出各行政部门的罚款、税收滞纳金13 700.00元,进行了税前扣除。

处理情况:

(1)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第1项问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 145 241.45元。

(2)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对检查中发现的第2项问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3 767.90元。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 对检查中发现的第 3、4、5、6项问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 736 482.92元。

上述总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66 859 492.2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 171 373.07元,并根据《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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