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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明确”破解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难题

2015-06-08王皙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5年5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程序监督

王皙

新《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正式赋予了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的职权,但在具体操作层面未做详细规定,这给基层检察机关的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与县法院共同签署了《关于对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实施监督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五大事项,有效破解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难题。

一、明确职权范围

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最大的困难在于职权范围不明确,《办法》对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一是违法类,即法院的执行行为有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类型。二是错误类,即虽然法律未直接规定但法院的执行行为发生的错误会影响司法公正的行为。三是瑕疵类,即处于模糊地带的不规范执行行为。

二、明确监督程序

检察机关如何开展民事执行监督,须遵守怎样的程序,尚无统一规范。为使监督更加规范,《办法》确定了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的具体程序和步骤,主要是规范三个环节的程序:一是启动程序,规定了民事执行监督的启动主体、启动事由、启动条件、初审步骤等具体问题。二是审查程序,规定了民事执行监督程序启动之后检察机关在调查询问、查阅卷宗、收集证据等方面的具体职权,为检察机关规范实施监督提供了指针。三是实施程序,规定了检察机关在确定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实施监督后如何实施的步骤,消除了法院系统与检察机关的认识纷争,确保了执行监督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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