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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门的建设路径探析

2015-06-08田丽静李俊毅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5年5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改革教育

田丽静 李俊毅

检察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本轮司法改革的去行政化,使办案回归司法活动本身的目标,在先行检察机关7个司法改革试点省份的方案中,均探索实施减少行政层级和行政人员编制,实行扁平化管理,确立主任检察官、承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具体思路。在这个改革大背景下,原本正在各地蓬勃发展或拟将独立设立的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门(以下简称未检部门)遭遇了冰冻,拟将被“大部制”、“大刑检”构想合并或撤销。这种改革方案降低了未检专业化能力,忽略了未检社会化职能,影响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整体框架的建设,亟需予以重视。

一、未检工作需要专业化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强调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承认了涉案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区别对待。区别对待具体涉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及“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贯彻实施,涉及各类有关心理帮教、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等特殊制度的具体落实,涉及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有关心理学、教育学、犯罪学、社会学的未检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培养。这些独具特色的未检制度均需要专业的未检人员来操作,需要打造一支自上而下的专业未检团队,简单的扁平制主任检察官制度显然无法贯彻落实法律的要求,反而会造成目前已取得的未检专业化程度倒退。

二、未检工作需要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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