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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角色探析

2015-06-08马兰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5年5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马兰

内容摘要:目前,国内对由谁承担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颇具争议,有的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应当属于民事领域,不应由检察机关担起该诉讼主体;有的则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公益性及其调查取证的困难性,由检察机关承担起环境公益诉讼有其制度与资源的保障。本文认为对于环境污染应当分情况予以区别对待,公民、社会团体、检察机关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担当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关键词: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将对环境污染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付诸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然而,行政环境公益诉讼如何提起、如何操作都设有明确规定,因此本文就环境公益诉讼的构建提出一些思路。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

环境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典型类型,相较于其他公益诉讼,其形成与发展最受关注,同时也最为完善。在我国,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众说纷纭,由于在我国国内并没有形成及确立环境公益诉讼体制,国内法学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也都有不同的见解,但是从环境权设立目的以及环境公益诉讼设立的最终价值追求来说,环境公益诉讼应当从受害的不定性、法律设立的防止性角度来予以确认。

(一)公共利益的内涵

根据维斯布鲁德等人的归纳,在西方自由主义传统内部存在对公益的诸多不同的观点。不论是功利主义认为的公共利益虚无或个人利益总和说,还是柏拉图思想的理论学派所认为的某种伦理标准,亦或是公共利益说,都不能准确的涵盖出公共利益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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