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5”“211”高校分类的法学思考
2015-06-07吴玉姣
怀化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工程
吴玉姣
“985”“211”高校分类的法学思考
吴玉姣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法律视域下的“985”“211”高校分类,致使教育资源分配等方面存在不公平现象,而且通过实证分析发现选调生招考中“985”“211”高校门槛的设置造成了就业歧视后果的产生。这些不仅有违法理上的公平原则,且与《宪法》之平等原则、《劳动法》之禁止就业歧视条款、《就业促进法》有关就业公平的规定以及《公务员法》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等法律规范相冲突。质言之,“985”“211”高校分类背离了当时设立的初衷,理应被废除。
高校分类;“985”工程高校;“211”工程高校;院校门槛;就业歧视
1998年5月,江泽民同志在庆祝北京大学建校一百周年大会上向全世界宣告:“为了实现现代化,中国要有若干所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一流大学。”[1]随后教育部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积极响应建立一流大学的号召,并以江泽民同志的讲话时间命名为“985”工程。我国第一批“985”工程定格为2+7所高校①。截至2011年年末,“985”工程共包含39所高校。而“211”工程自1995年启动,主要是集中中央和地方各方面力量,面向21世纪分期分批地重点建设100所左右高等学校及一批重点学科、专业。据教育部官方网站显示,现有“211”高校112所[2]。另,所有“985”高校都包括在“211”高校内。然而,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因“985”“211”高校分类造成的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平现象日益凸显。另外,就业单位中盲目设置“985”“211”高校门槛的情形也越来越多,这无疑会造成就业歧视后果的产生。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教育领域是否公平合法备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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