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中药品库存周转率的计算方法探讨
2015-06-07李灿霞李卓然刘蓉春
中国药业 2015年14期
李灿霞,李卓然,刘蓉春
(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药剂科,云南 昆明 650011)
药品库存和供应管理是医院药品管理中的重要部分,关系到医院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也是医院成本管理的重要环节[1]。由于医院药品库存有其特殊性,以最低成本存储最优数量的药品,是药品库存管理的理想目标[2]。《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简称《标准》)[3]对药品库存管理规定如下:“定期评估药品存储情况,85%以上的药品周转率少于10~15天,定期评估,有分析报告和提出改进措施”。张亚芳等[4]建议,修改为“金额累计比率85%的药品周转天数不超过15天”。目前,公众对《标准》的解读及具体计算方法存在分歧。笔者以我院药品数据为例,探讨了药品库存周转率的计算方法,以期使其更合理、操作性更强。
1 资料与方法
从我院医院信息系统(HIS)导出2014年9月30日至10月31日(盘点周期每月末17:00)药品相关数据,将涉及药品消耗的部门,如门诊药房、住院药房及静脉用药调配中心(PIVAS)和只涉及库存的药库的进销存月报表数据录入Excel表格。
将所有药品消耗部门的药品销售金额进行累加,得出全院每个药品的销售总金额,将所有药房及药库的药品库存金额累加,作为每个药品的库存总金额。《标准》中未标明库存周转率的计算方法,目前公认的算法为库存周转率=月销售金额/月库存金额[5],周转天数=31/库存周转率[6],其中31为当月天数,按此公式计算每个药品的周转天数。将周转天数达标的药品按品种数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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