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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与策略:我国城市公共体育空间集约化发展模式研究

2015-06-01蔡玉军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体育场地体育设施空间

蔡玉军,邵 斌

●成果报告 Original Articles

问题与策略:我国城市公共体育空间集约化发展模式研究

蔡玉军1,邵 斌2

空间资源不足是当前城市发展的主要困境之一,党的“十八大”对国土空间资源利用提出了新要求。空间不足与功能拓展必然导致城市空间集约化利用,城市居民对公共体育空间需求扩张对城市空间集约化利用提出要求。面对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缺乏整体规划、存在盲目建设的现实状况,以问题为导向,从城市空间集约化利用的角度,探讨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的协调发展模式,为新一轮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实践提供参考。研究发现,当前我国城市公共体育空间存在数量不足,布局不合理,等级划分不健全,基层设施建设不力,功能设置单一,缺乏需求向导,与其他类型城市空间整合不力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提高增量与合理布局相结合,等级设置与城市实际相结合,需求向导与功能可变相结合,同质兼容与互惠共赢相结合的我国现阶段公共体育空间集约化发展模式。通过与城市中的学校、公园绿地、文化设施、楼宇建筑、道路、山水和广场等空间形态相结合,可以大幅增加城市现有公共体育空间的服务能力。空间集约化发展模式,为城市公共体育空间布局提供了良好的思路,希望能够在即将到来的规划建设实践中得到贯彻和应用。

城市公共体育空间;集约化;发展模式;规划布局

空间资源不足是当前城市发展的主要困境之一,粗放型空间利用方式最终导致人居环境不断恶化,党的“十八大”提出了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新要求。集约以获得最大经济效益为核心,集约化是指,采取一定的措施让城市空间转变成集约的状态[1]。空间集约指,城市空间按照集中节约原则进行配置,源自可持续发展理念和对城市空间无序蔓延的纠正[2],以有限的空间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生存和发展需求,是其最终目的。

空间不足与功能拓展必然导致城市空间集约化利用,城市居民对公共体育空间需求扩张对城市空间集约化利用提出要求。虽然,国家及部分省市已陆续对城市体育空间建设进行了专门规划,但建设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已成为“十三五”期间我国体育工作的重点,如何在新一轮城市规划中将城市公共体育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需要多方面的研究论证和支撑。前人研究对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的理想模式进行过专门讨论[3],这些观点提供了一个方向,在新城区建设时可以直接贯彻,但在老城区改造过程中无法一步到位。如何在“寸土寸金”的城市中合理优化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结构,需要进一步拓展思路。本研究以问题为导向,借鉴土地集约化利用的思想,探讨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的协调发展模式,为新一轮城市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布局及建设实践提供参考。

1 我国城市公共体育空间存在的不集约问题

1.1 数量不足,布局不合理

当前,我国公共体育空间的供给数量不足。根据第6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结果,我国人均体育场地面积1.46 m2(截止到2013年底)。虽然相比10年前有了较大的增长,但仍然远低于日本、欧美等体育发达国家的水平。除数量不足之外,更突出的问题是,公共体育设施的布局不合理。一方面,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部分区域的居民找不到适合的健身场所,只能在街头巷尾、路边空地进行健身;另一方面,有些体育场馆少人问津,而有些却人满为患。大型体育设施用地一般都会列人省市规划部门专门规划范围,但大部分大型体育场馆建设在地价较低的城郊偏远地带,利用率低,闲置浪费的情况比较严重。社区范围内的体育设施用地,缺少详细规划和前瞻性预控,见缝插针的局面普遍存在,有的健身设施布置在高架桥下,出发点虽好,却很少有人去使用。

传统上,公共体育设施的统计口径造成了人们普遍忽视设施空间布局的问题。公共体育设施统计和评价的常用指标(如个数、面积及占总量的百分比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数量特征,却不能准确反映其服务的公平及效率问题[3]。只谈数量而缺乏空间的视角,对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的评价是不完善的,不利于基本公共设施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

国家于2012年底印发的《“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中要求,将公共体育设施纳人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到目前为止,部分省市已编制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如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通过了《上海市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2012-2020)》;广州市体育局于2015年4月公布了《广州市公共体育设施及体育产业功能区布局专项规划(2013-2020)》草案;北京市在2007年《北京体育专项规划》《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体育发展改革规划》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中虽然涉及到公共体育设施,但至今没有制定公共体育设施专项规划。已有规划普遍将现有设施的完善改造放到了突出位置,对新增公共体育设施的选址布局不够明确,缺乏对基层公共体育设施的详细规划方案,对社区级公共体育设施的定位较为宽泛,对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和布局未有详细方案。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已有规划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的总体规划设计仍然做的不够细致。

1.2 等级划分不健全,基层设施建设不力

我国现有公共体育设施等级结构不够合理,主要表现在2个方面。首先,大型体育设施与基层公共体育设施投人比例失衡。多数城市热衷于大型体育中心(一般包括体育场、体育馆及游泳馆)的建设,近期我国承办的国际体育盛事数量名列前茅,在国际上有较高的知名度。诚然,大型体育场馆必不可少,但其主要用途仍然局限于举办大型体育赛事,以及为专业训练提供场馆。大型体育场馆占地面积虽大,但看台及其附属设施占据了不少空间,因常建于城郊偏远地带,可达性也往往不好,因此大型体育场馆对全民健身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由于监管不到位等原因,不少地方将原本计划用于修建全民健身设施的彩票公益金用在了大型体育场馆的修建上,没有很好地贯彻落实“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相对而言,我国在社区体育中心等可达性高的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上比较薄弱,而这在欧美体育发达国家却是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重点层面,英国早在1980年代就已按照每2.5万人建设一处社区体育中心的标准进行配建。然而,我国的社区体育设施配建标准,并非强制性指标,开发商唯利是图,往往最大限度地压缩体育设施空间。

其次,我国基层公共体育空间的等级划分不够细致。不同等级的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其服务人群、可达性存在差异。相关文件中,北京、广州等超大城市普遍将公共体育设施等级划分为市、区县、乡镇街道、社区居委4个等级,作为超大城市来讲,4级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等级划分仍然不够细致,社区层面的基层公共体育设施,服务半径一般在800~1 000 m,对于出行能力较弱的老年人、儿童来讲,范围偏大(步行时间约为16~20 min)。

社区层面的公共体育设施是我国当前最薄弱的环节,但它却恰恰是为全民健身提供空间的最主要载体。该层面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好坏,是能否实现公共体育服务设施均等化之关键所在。基层公共体育服务设施的匮乏,等级层次的不健全,造成了我国城市公共体育空间整体上未形成“金字塔”型系统等级层次结构,影响设施的整体服务效能。

1.3 功能设置单一,缺乏需求向导

满足人的需要是城市公共体育服务设施建设的最终目的。缺乏空间行为需求向导,直接导致当前我国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功能布置的盲目性。第6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数据公报显示,82种体育场地类型中,全民健身路径占比22.41%,排名第2,仅次于篮球场[4]。虽然全民健身路径对于老年人的健康促进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这种体育场地类型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内容设置以老年人为主,不符合青少年、中年人的需求,器械千篇一律,功能单一,常年不变,明显缺乏刺激感、新鲜感和吸引力,最终连老年人也对这些冷冰冰的器械失去了兴趣。

不仅是全民健身路径,其他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设置以成年男性居民为核心,普遍缺乏对女性、青少年、儿童乃至幼儿的服务功能。调查显示,近半数锻炼者的体育活动内容与所期望的体育锻炼项目不一致。服务内容与居民需求不一致,供需矛盾加剧。

1.4 与其他类型城市空间的整合利用力度不够

在我国城市化大背景下,由于城市化而造成的规划建设用地越来越紧张,能够用于体育设施建设的用地更为有限,而且大部分都用在大型体育场馆的建设上。越是居民健身设施需求旺盛的城市中心区,土地利用越为紧张。在“寸土寸金”的城市空间中,整合其他一切可以利用的城市空间供全民健身所用,显得尤为重要。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和《“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等一系列文件,鼓励公共体育设施与文化、绿化等其他类型城市空间共建共赢,但至今在贯彻执行上力度不够。调查发现,部门间的行政壁垒仍然存在,很多情况下,似乎都是体育部门一厢情愿,体育部门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基本无话语权,文化和绿化等部门自身也存在一定困难,压力较大,很多情况下无暇顾及与公共体育空间的共建工作。

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在其中增设体育功能,是欧美体育发达国家的常见做法,游泳池、网球场、羽毛球场、小型足球场,甚至是高尔夫球场都会根据公园的具体情况进行配建。我国公园绿地体系已基本成熟,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与发达国家相差不大,但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却相差很远。发达国家是我国人均体育场地面积的10倍以上,这说明,我国在城市其他空间的体育功能开发利用上仍有较大的潜力可挖。

2 我国城市公共体育空间集约化发展模式的构建策略

2.1 提高增量与合理布局相结合

增加城市公共体育设施数量主要有3种途径。首先,新建专门性公共体育设施。这种途径最直接、最有效,比较适合在新城区新建公共体育设施时采用。其次,增加现有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适合在老旧城区使用。从提高现有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利用率的角度,增强现有公共体育设施的可变性,在不同时段设置不同的项目,对于不易改变的城市公共体育设施,通过改建、扩建拓展现有公共体育设施的新功能,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城市公共体育空间之不足,起到提高增量的效果。最后,增加其他城市空间及要素的体育功能,在新老城区均适用。城市土地利用的有限性决定了不能无限制地增加专门性公共体育设施面积,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与其他城市空间要素可以互相兼容,互惠共赢。

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因此,在不与城市发展和总体规划相违背的情况下,合理布局城市公共体育设施最主要、最根本的原则即是“以人为本”。首先,根据城市居住空间结构进行布局,根据区域人口密度确定配置数量。其次,应考虑居民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便捷性,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在距居住区近、交通便捷的位置以增加可达性,必要时可通过设置停车场增加适停性。最后,与其他公共设施形成聚集效应。与城市商业、文化娱乐等公共服务空间相结合,形成公共活动中心,聚集人气,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尽量与自然环境相融合,与山水等自然环境相融合,让居民在亲近自然的环境下健身,能够达到身心共建的效果。

合理布局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的第2个原则就是,要兼顾公平与效率。公平是从居民大众的角度进行考虑,让每一位居民都能享受到城市公共体育空间服务。虽然在某种意义上讲,公平是相对的,不公平是绝对的,但用公平的视角考虑问题能够让服务提供者做得更好。效率则是从政府的角度,将某一等级公共体育设施的服务半径设置在一个合理的区间范围,超过居民所能承受的时间距离上限,将制约居民的体育活动行为,如果将设施的服务半径设置过小,会给城市其他公共空间及城市整体规划制造较大的压力,还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另外,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布局应遵循系统性[5]和前瞻性原则。所谓系统性,就是要以一定的区域为范围,不仅从宏观、整体上进行规划布局,而且要把握好具体公共体育设施的选址和功能布置,从而充分发挥系统各要素的合力。所谓前瞻性原则是指,城市公共体育空间布局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方向,特别是城市居住空间规划相一致,留有发展余地。

2.2 等级设置与规划实践相结合

研究人类活动的空间选择及一般空间法则属于区位论的研究范畴[6],它从地理空间的角度揭示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空间分布规律,以及各区位因素在地理空间形成过程中的作用机制[7]。区位论往往先通过一系列假设将现实地理区位因素简化,获得对空间布局问题的本质认识,具体应用过程中再考虑一些非本质要素[8]。1933年,德国经济地理学家W.CHRISTALLER[9]提出“中心地理论”,系统地阐述了中心地的数量、规模、服务范围及分布模式,其对中心地等级体系的分形几何研究,解释了中心与腹地之间的结构关系,是静态组织结构中最基本、最普遍的结构关系模型,对于城市公共空间的选址布局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城市公共体育空间也不例外。

按照中心地理论,理想模式下同级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的服务范围形成无缝衔接的六边形,相邻六边形的相接点距离中心地最远,接受服务最弱,次一级中心地在此点产生,依此类推,可将城市公共体育空间划分为若干等级[10]。但中心地理论均质平原、人口均匀分布及“理性人”的假设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对于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的布局来讲,需要考虑诸如城市自然地理环境、实际人口分布及不同居民群体的现实需求等因素,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的服务范围也因为这些因素的不均匀分布而变为不规则的多边形。由于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的设置涉及的因素较多,且每个城市具体情况不同,公共体育空间的等级层次,各级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的服务半径、服务人口、设施规模无法用统一的标准和尺度衡量,总的原则是兼顾公平与效率。具体应做到:(1)城市越大,等级划分相对越细致,不可以牺牲可达性而求效率,以免失去公平;(2)同级公共体育空间的服务半径应根据可达性确定,而每一级公共体育空间的服务半径应有一个适当的范围,此范围应根据居民的承受能力而定,超过此范围将对区域内的居民失去吸引力;(3)根据居住空间结构布局城市公共体育空间,在选址时将最大覆盖和最小距离(花费)模型[11-12]结合起来考虑;(4)各级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的规模和数量应根据人口分布情况及中长期发展目标进行配建。

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在整体上可以看成一个较为复杂的系统,复杂系统中诸要素之间呈现出一定的等级秩序,表现出不同的地位和作用。现行的城市公共体育设施规划,普遍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划分为4级,并不适合地域面积大、常住人口在1千万以上的超大城市。北京市的城市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实践中,除大型体育场馆外,仅有全民健身路径工程、专项活动场地2种形态,设施的等级层次性难以体现。4级划分法尺度较大,基层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的可达性受到一定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居民参加体育锻炼的热情。

虽然前人研究及相关政策文件对于各级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的服务半径、出行时间、服务人口等配建标准并不是非常统一,但整体上趋向于一个比较合理的范围。如广州市公共体育设施规划中将乡镇街道级公共体育设施3.5万~10万人配建一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800~1 000 m;居住小区级0.6万~0.75万人配建一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400~500 m。徐会夫[13]建议,居住区级对应人口规模3万~5万人,服务半径800~1 000 m;居住小区级对应人口规模约1万人,服务半径约500 m。李建国[14]建议,社区日常体育生活圈建立健身点、健身苑、社区体育中心多层次的公共体育服务设施,其辐射人口分别约为0.5~1,5和10万人,服务半径约为500,800和1 000 m。

本研究根据我国现行的城镇体系和行政区划,将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居住小区级、居住区级、乡镇街道级、区县级和城市级5个等级。根据李建国、徐会夫等专家的研究,查阅《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1986)》和政府规划文件中的相应规定,结合本研究实际调研结果以及我国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实践,提出当前各级城市公共体育设施配建的建议指标(见表1)。

表1 各级城市公共体育设施配建建议指标

乡镇街道级、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须按照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和行政区划要求进行配套,城市级、区县级公共体育设施由城市及区县统筹。城市、区县、乡镇街道级公共体育设施应独立占地,并纳人城市总体规划;居住区、居住小区级应按照配建标准进行配置,并纳人法律范围强制执行。

2.3 需求向导与功能可变相结合

在确定等级和选址的基础上,对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的功能设置便成为了关键的环节。以人为本,从城市居民的实际需求出发,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的内容设置才能兼顾公平与效率。

各级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布置应遵循以下3个原则。首先,定期进行居民需求调查,并以此为依据设置服务内容。不同社会经济文化属性的居民,对体育活动的需求和偏好有所差异。调查显示,男女在体育活动项目上有较大的区别,男性居民较喜欢剧烈、对抗性项目,女性居民较喜欢柔美、韵律类项目;不同年龄段的居民对体育项目的需求也存在较大差别,青少年喜欢新兴、前卫的项目,老年人喜欢运动强度较小的项目。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内容设置,能够有效提高现有设施的利用率,减少盲目建设、闲置浪费的情况出现。

其次,增加设施功能可变性,提高设施的利用效率。在公共体育设施均等化语境下,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着眼于为每位市民提供均等化的体育锻炼机会,满足不同对象的需要,这就需要在土地利用日趋紧张的城市中,增强设施的功能可变性。鼓励可折叠、易收纳的体育器械研发,增强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的可塑性和可变性。通过在同一场地的不同时段变换服务内容,实现公共体育设施的多元化服务功能,以满足不同群体的健身需求。上海浦东金桥社区百姓游泳池,到了冬季就变身羽毛球场地,就是一个很好的举措。对于功能不易改变的公共体育设施,可通过改建、补建、扩建的方式,增加设施的功能多样性,如在现有设施内增加符合青少年不同年龄特点和需求的功能区域。

最后,对同一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的服务内容统筹安排,形成互补效应,避免简单重复。

2.4 同质兼容与互惠共赢相结合

2.4.1 学校与社区体育设施互通互用 根据第6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结果,我国教育系统内的体育场地面积占全国体育场地总面积的53.01%,丰富的体育设施资源若能为全民健身所用,对于缓解当前的供需矛盾有极大的帮助。日本学校体育场地对社会开放率达99.8%[15],欧美发达国家的学校不设围墙,校内包括体育在内的大部分设施都可与社区共享。这些经验表明,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的情况下,学校体育场地完全可以拿出一部分让渡给城市居民使用,学校体育场地完全可以作为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的有益补充。

盘活现有体育场地存量供全民健身使用,学校体育场地是突破口。《全民健身条例》等文件中规定,学校应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场地设施。但由于伤害事故及责任纠纷频发,许多学校管理者对学校体育场地向社会开放心存疑虑,一度造成执行力度不够。

近年来,在体育与教育部门的共同推进下,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如上海市从2011年开始实施学校体育场地“分割工程”“灯光工程”“全民健身一卡通”等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14年,上海全市学校体育场地向社会开放的中小学比例为86.6%,所有硬件具备且符合开放条件的学校对外开放率达98%,值得其他城市效仿。

学校也是公共物品,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学校在满足学生教育之余为居民大众提供阅读、健身等公共服务也为其应有之义务。此外,还要破除陈旧观念,在加强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同时,加强学校与社区体育设施双向开放,居民与学生都能享受到优质公共体育设施资源,鼓励亲子在闲暇时间一同参加体育锻炼,形成学校、社区、家庭“三位一体”的青少年体育活动模式,让学校、社区成为居民大众日常体育活动的主要阵地。

2.4.2 体育园林化与绿地体育化相结合 现代意义上的公园,是城市设计者对城市生态环境恶化进行反思的产物。公园绿地作为城市绿“肺”,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的品质。公园绿地作为城市主要的公共开场空间形态,在兴起之初主要为居民提供游憩空间和休闲场所,其功能经过进一步拓展,逐渐呈现出多样化趋势,体育就是其主要的拓展功能之一。在各国普遍认同的城市公园5大价值当中,增进身心健康成为体育与公园绿地的共同目标。《辞海(1979年版)》将公园定义为,供群众游憩、文娱体育活动、进行宣传教育及节日游园等活动的场所。《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关于公园的定义中也体现了游览、观光、休憩、开展科学文化及锻炼身体等活动功能[16]。

当前,我国城市公园绿地系统较为完善。根据国土绿化状况公报公布的结果,截止到2014年,我国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64 m2,北京市人均达到15.9 m2,广州高达16.1 m2,上海市人均公用绿地面积也已超过13 m2,基本建成“300 m见绿,500 m见园”的绿化格局。城市公园绿地作为最受城市居民喜爱的城市空间形态之一,具有良好的可达性,居民可以比较方便地享受此项服务。“体育园林化、绿地体育化”,既能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又能缓解当前城市体育空间短缺的窘境。美国、德国、俄罗斯很早就出现了具有专门体育功能的体育公园,而我国体育公园的建设方兴未艾。

2.4.3 体育场馆与文化设施结合 自古文体不分家,从某种意义上讲,体育也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文化现象。文化演出放在大型体育场馆内进行已不足为奇,但在文化设施中进行体育活动却往往不被人们理解。文化设施的主要形态中,可增设体育功能的有文化宫、文化馆、文化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青/少年宫等。一般来讲,地级以上城市设有文化宫,区县设文化馆、青/少年宫,乡镇街道设文化站或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2003年国务院颁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382号令),其宗旨就是为了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营造文化体育共同繁荣的氛围,让体育和文化2个强国战略齐头并进。《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健全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充分发挥文化设施作用,统筹包含文化、体育在内的活动场所规划建设,实现相关设施的综合利用、共建共享。部分省市也出台了积极的政策,《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基本配置要求(2007年版)》中明确指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由政府主办的,以街道、镇(乡)为依托,为社区居民提供文化、体育、教育等服务的公益性、多功能、综合性设施。《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每个乡/镇/街道至少配置1个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人口超过10万则需增设1个分中心,并按需设定健身锻炼项目。《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指出,应充分发挥和逐步拓展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体育服务功能。然而现实中,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被挤占的情况时有发生。当前,我国在文体设施结合的体制机制方面,仍然需要进一步探索。

2.4.4 体育与城市楼宇空间结合 城市中可供全民健身所用的楼宇空间主要有商场、写字楼、仓库、厂房等建筑物内部及楼顶、地下室空间。

当前,网上购物已经成为大众消费的主流,传统上的商场已经开始空置,目前,上海市体育局已经着手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分利用商业空间为居民大众提供服务。上海市长宁区、黄浦区在商务楼宇内建白领健身房,白天为上班族提供服务,晚上及周末向周边市民开放;上海嘉定安亭汽车博览馆,在每年10个月的闲置期为体育场地;有“弹丸之地”之称的上海市静安区,在凯迪克大厦、恒安大厦楼顶建网球场、羽毛球场。此外,废弃厂房、闲置仓库也可改造成为城市公共体育空间。

2.4.5 体育与城市道路结合 步行是人类最基本的活动方式之一,从进化论的角度来讲,人体的结构就是为步行而进化的。步行因简便易行、老少皆宜,被公认为世界上最好的运动,如今步行已成为中国城市风靡的时尚运动。自行车运动同样是一项健身效果较好的项目,长期锻炼对提高心肺功能具有良好的效果。自行车运动在欧美、日本等国家非常流行,荷兰被公认为名副其实的自行车王国。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外籍居民聚集区周边,经常会看到骑行健身的情景。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以及电动车推广使用,我国城市中将自行车作为出行工具的比例迅速下降。然而,自行车作为一项时尚运动,正受到青少年人群的青睐,青少年参与的比例逐渐增加。

诸如步行与自行车之类的运动,均依赖于道路,它们与城市道路相结合,可形成全民健身步道、全民健身自行车道等体育空间形式。当前,许多城市已开始在城市道路旁设置健身步道,并将其作为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的一种重要形式,而自行车道虽然就存在于城市非机动车道内,但并未被倡导或设置成一种城市公共体育设施资源。我国城市公共自行车发展迅速,目前已有近百个城市开展公共自行车服务,但公共自行车的使用率却低的让人失望。据报道,荷兰人均自行车道路长度世界第1,约占全国道路总长度的1/3,阿姆斯特丹自行车出行比例高达32%。荷兰城市自行车专用道标志明显,颜色也与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不同,如同健身步道,专门自行车道路的引导设置不可或缺,荷兰的成功经验值得效仿。

2.4.6 体育与山水资源相结合 城市形成时,往往依山傍水而建,因此,城市中一般都或多或少地拥有山体或水体资源,滨水空间作为拥挤城市中的开敞空间,往往能够成为居民喜爱的休闲胜地[17]。登山望远、赏风景、看日出日落,不仅娱乐休闲而且锻炼身体,济南的很多市民早上就有爬山的习惯。

按照城市规划相关规定,江、河、湖、海岸一定距离范围内,不可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但可供居民进行体育活动。水体表面可以举行龙舟、帆板(船)等休闲体育项目,苏州河畔举办的全民健身龙舟大赛,已成为上海城市滨水空间与全民健身巧妙结合的典型案例。将城市山水资源打造成供市民进行休闲体育的公共体育设施,将成为全民健身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2.4.7 体育与城市广场结合 城市广场是城市居民社会生活的中心,是城市设计者根据城市居民的需要而设置的具有特定功能的城市公共空间,城市广场建设是完善城市功能、塑造城市形象的重要手段[18]。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广场成为中国城市公共空间建设的热点,“广场热”并非偶然现象,其动力源于城市居民的需求。城市广场作为物质空间与社会活动的复合体,满足着居民的要求,影响着人们的行为。近年来,我国兴盛起来的广场舞,就是这种独特作用的重要体现。广场舞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城市居民对广场体育功能的需求进人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体育与城市广场的渊源由来已久,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城市广场就有了体育竞赛和表演的功能。广场的出现、存在及功能演变都是为了城市居民特定公共生活的需要。从目前城市广场的形态来看,具有休闲、游憩功能的广场一般都可以作为居民体育活动的间接载体。从增强城市活力的角度,其他类型的广场在新建、改造及扩建时,应注意考虑增强广场的复合功能,增加广场的体育功能。体育之所以能够与广场相结合,是因为广场空间的“公共性”,这种基本属性使得城市广场可以成为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的有益补充。当前,基于功能需求的城市广场改造正在悄然进行,有些广场已经被改造成为满足城市居民需求的健身场所,如内蒙古呼伦贝尔的牙克石健身广场。

除上述形式外,还有其他城市空间可以作为城市公共体育空间加以利用,如可将少体校发展成为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政府还可与城市经营性健身场所合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向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等,在此不再熬述。探讨城市公共体育空间及体育与其他城市空间形态的结合,并非是要把所有的城市空间形态都建设为公共体育空间,而是以同质兼容为基本,寻求两者之间的互惠共赢,从而促进城市空间集约化、可持续发展。

2.4.8 同质兼容与互惠共赢相结合发展模式验证:基于上海的例证 前期研究表明,上海市中心城区居住区级公共体育空间(其主要形式为健身苑)存在严重缺失,严重影响居民参加体育活动的热情[19]。本研究尝试利用学校体育场地、公园绿地、文化场所3种类型的城市空间形态对居住区级公共体育空间进行补充,验证同质兼容与互惠共赢相结合发展模式的执行效果。

首先,将学校、公园绿地、文化场所进行等级分类。(1)根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和《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DG/ TJ08-12-2004)》中不同类别学校的辐射半径,确定各级各类学校对应各级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的级别。其中,中等学校服务半径的辐射半径为1 000 m左右,与居住区级公共体育空间相对应。(2)按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上海市园林绿化分类分级标准》将公园绿地划分为3级,其中,3级公园绿地的辐射半径为1 000 m左右,与居住区级公共体育空间相对应。(3)按照文化场馆宫、馆、站/活动中心的3级划分法,将文化站/活动中心与居住区级公共体育空间相对应,作为其有益补充。

其次,通过ArcGIS软件,将健身苑、中等学校、3级公园及文化站/活动中心4类设施分别以1 000 m为半径建立缓冲区,叠置分析发现,经过学校、公园及文化场馆3种形式的补充,居住区级公共体育空间的辐射面积、户数大幅度增加,分别增长了1.82倍和1.38倍,但从整体来看,该级别的公共体育空间仍然需要补充(见图1)。

图1 上海市中心城区居住区级公共体育空间辐射区域对比图

3 结语

城市公共体育空间因缺乏整体规划布局而导致的现实问题越发凸显出来,国家已将公共体育设施作为“十三五”期间体育领域的重点专项规划之一,相关研究的数量虽然有所增加,但在今后的发展模式方面仍需多方论证。前人对于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理想模式的构建,不一定契合当前我国城市公共体育空间所面临的实际问题,空间集约化发展模式为快速城市化背景下我国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思路,它将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的服务效率与公平性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

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作为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基础性环节,是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大事,并非体育一个部门就能解决,政府及规划部门应重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的战略基础地位,做好整体规划布局,各相关部门之间应打破行政壁垒,带动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充分发挥公共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国家战略中的重要作用。本研究借鉴土地集约化利用的思想,剖析我国城市公共体育空间存在的不集约问题,意在找出适合当前我国城市公共体育空间发展的路径和模式。但由于条件限制,本研究中的部分观点仅从理论的角度提出了城市公共体育空间结构发展模式,缺乏实证,希望在今后的研究中能够加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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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blemsandStrategies:AstudyontheIntensiveDevelopmentModelofUrbanPublicSportsSpaceinChina

CAI Yujun1,SHAO Bin2
(1.College of PE&Training,Shanghai University of Sport,Shanghai 200438,China;2.School of PE,Shanghai University,Shanghai 200444,China)

Lack of space resources is one of the main difficulties of the current urban development,18th CPC National Congress put forward the new request to the land space resource utilization.Lack of space and function expansion will inevitably lead to intensive use of urban space,urban residents’demand expansion of public sports space requires intensive use of urban space.Towards the reality of lack of overall planning of urban public sports space and blindly construction,the article explored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model of urban public sports spa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nsive use of urban space based on problems,which intends 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new round of urban public sports facilities.The research found that the current urban public sports space is insufficient and the layout is unreasonable,the level division is not sound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basic level facilities is weak,the function is single and lack of demand guide,and the integration with other types of urban space is not enough.In view of the above problem,the author proposed the spatial intensive development model of china’s current urban public sports space:improve incremental and lay out reasonably,set up the facility level reasonably based on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the city,set up variable function according to residents’demand,make homogeneous space be compatible with each other and mutual benefit and win-win.The combination with school,park,cultural facilities,building,road,landscape,square and other urban space form will greatly increase the existing public sports service capacity.Space intensive development model provides us a good idea for the distribution of urban public sports space.We hope that it can be implemented and applied in the upcoming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practice.

urban public sports space;intensive;development model;plan and layout

G 80-05

:A

1005-0000(2015)06-467-07

10.13297/j.cnki.issn1005-0000.2015.06.002

2015-10-12;

2015-11-08;录用日期:2015-11-09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3YJC890003)

蔡玉军(1978-),男,山东惠民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城市体育空间与居民体育活动。

1.上海体育学院体育教育训练学院,上海200438;2.上海大学体育学院,上海20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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