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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问题的思考

2015-05-30刘玉琬

2015年18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工作者

作者简介:刘玉琬(1996- ),女,汉,山东潍坊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信息管理系学生。

摘要: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是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但目前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应从队伍建设的根本目标着眼,从体制与机制的构建着手,明晰社区矫正工作者角色地位、法律关系、资质条件、工作方式和保障措施,解决体制机制不顺畅等管理问题,从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促进刑罚社会化和预防犯罪角度,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水平。

关键词: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

社区矫正是我国新创设的一项关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法律制度,而制度是需要人去实施和执行的,执行效果如何与执行者队伍的状况具有密切的关系,执行者队伍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法律制度的前途和命运。几年来,我国试点地区的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支队伍的专业化和执法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但由于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快速走向现代化的时期,也是经济发展失调、心理容易失衡、行为容易失范、各种问题增多的时期,这些因素都会不同程度地对我国社区矫正队伍产生影响。因此,建立一支专业化、稳定性、高素质的工作队伍,是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保障和前提条件。

一、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编制紧缺,经费紧张

目前我国多数地区司法所的人员一般都在3名成员以下,人数偏少,难以应付日常的社区矫正项目。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编制在街道或乡镇,其常规工作繁杂多样,除社区矫正外,还要从事安置帮教、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戒毒、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甚至还不定期参与计划生育、房屋拆迁等与司法所工作职责完全不相称的工作。由于社区矫正队伍人员少,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便通过公开考试,从社会上招录一些人员从事具体的个别教育、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就业指导、风险评估等专业性很强的矫正工作,但这种方法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难以实现。尽管一些地区出台了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项经费制度,但难以及时落实到位,或由于财政紧张,或被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截留,用于其他工作,且目前社区矫正工作所需要经费没有统一标准,有的省份按社区矫正人员的数量划拨,有的地区一次性给付。缺乏体系化的财政经费支持,也是影响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要因素,也间接地导致一些必要的矫正工作难以开展,进而影响矫正目标的实现。

(二)工作报酬失衡,队伍缺乏稳定性

为满足社区矫正的多样化需要,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构成复杂,主要包括社区矫正执法者、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社区矫正执法者以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主,有的地区还从监狱、戒毒所抽调部分干警,同时,公安派出所人员也参与训诫教育、出监执行等工作。社区矫正执法者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工资和福利待遇有所保障,并享受政法专项津贴。但是,从社会上招聘的专门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者的待遇却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和保障。他们的工作量很大,但工资待遇相对较低,与前两类人员相差3-4倍,而且还经常出现工资被拖欠的现象。这必然影响矫正社会工作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导致部分高素质、能力强的人员将其作为过渡,开始向高待遇的行业流动,造成专业化的矫正队伍人才流失。另外,公安派出人员和监狱抽调的干警也经常调动,影响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稳定性,也势必影响社区矫正效果和效率。

(三)综合素质偏低,专业化程度不高

社区矫正涉及刑罚执行和教育帮助,是一项业务性很强的矫正工作,必然需要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队伍作为组织保障。相对其他矫正队伍而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无论是教育背景、知识储备、综合素质,还是专业化程度都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性任务,这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以下条件:一是要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这是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要求。然而,从目前各试点的情况看,专业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主要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监狱抽调的干警组成。他们并非本单位的业务骨干,大多年龄偏大、学历偏低,以经济发达的某文化大省为例,社区矫正工作者中大专以下(不含大专)学历的占28.2%,其他不发达地区的情况更加突出;二是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到法学、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矫治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这支队伍要由相关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构成。但由于多数社区矫正工作者是从其他部门“转岗”或从社会上招聘而来,他们虽然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社会学、教育矫正、心理矫治等方面的知识较少。其中部分工作人员思想观念未与进俱进,仍受重刑主义观念束缚,并且缺乏刑罚执行和矫正社会工作的理论与实践,因此,他们不具备从事专业化的矫正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素养,更多地是开展一些形式上的日常矫正工作,对于真正转化社区矫正人员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的矫正项目则难以推进。虽然一些地区举办了集中授课、外出学习等不同形式的业务培训,但是,毕竟时间短,任务重,仍难以满足社区矫正这种任务多样、机制复杂的专业化工作。

二、对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队伍建设对策

(一)建立一支人员充足、素质较高、分工明确的社区矫正队伍

首先,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工作持续深化的发展趋势,招录一些具有法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崇高的职业精神和高度社会责任感的专业人员充实到司法所。同时,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合理的经费保障制度,提高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工资水平,以保障工作队伍的稳定性,并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

其次,通过建章立制,使社区矫正工作形成一种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畅通运行的局面。司法行政机关执法者全面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如衔接,管理和帮教,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人员遇到的有关问题。矫正社会工作者负责专业性的辅助工作,如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组织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技能培训等工作,帮助其解决心理、生活、就业等问题;社区矫正志愿者协助司法所落实报到制度,通过帮教小组开展帮教活动。公安派出所干警负责训诫教育,出监执行,协助司法所开展监督工作。

(二)适当加大女性工作者的比例,充分发挥其性别优势

组建一支性别结构合理的工作队伍,是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效果的必要条件。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除了要考虑年龄、专业背景外,还应当重视性别因素。其根据大体有如下方面:首先,社区矫正是以社区矫正人员再社会化为目标,以转化其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为内容,通过各种矫正措施要求其放弃原有的价值观念、道德标准和行为体系,逐渐形成符合社会主流的价值观、道德观和行为规范,加之,服刑人员的抗拒矫正和反复性也加大了工作难度。因此,这项工作需要奉献精神和顽强的意志品质,而女性大多勤奋、吃苦耐劳,具有很高的忍耐力和坚韧性。其次,社区矫正人员更需要理解和尊重。犯罪行为使社区矫正人员处于较低的社会伦理评价,容易受到冷漠、排斥和否定,但他们同样希望获得认同和尊重。女性所特有的善解人意、尊重他人,善于沟通与协调,富有情感影响力和亲和力的特点,恰好符合他们的需要,特别是对于未成年、女性社区矫正人员其意义更大。同时,女性具有较强的自我约束力,在矫正过程中,一般不易与社区矫正人员发生“顶牛”的现象;再次,一些社区矫正人员善于掩饰和伪装,而女性细腻、灵敏,观察力强,这对及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的异常行为和思想波动,预防其重新犯罪具有积极意义。第四,心理学研究表明,人们在异性面前有一种表现的欲望。目前社区矫正人员性别比例,男性明显多于女性。因此,应适当提高女性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的比例,以提高矫正效果。

(三)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设一支较为稳定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

社区资源的广泛参与是社区矫正区别于监狱矫正的重要特征。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整合社会力量,挖掘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吸纳社会志愿人员参与罪犯矫正教育工作之中。社会志愿者是指志愿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公众。无偿性、非专业性和非强制性是社会志愿者的重要特点。目前社会志愿者的成份主要有离、退休干部,高校大学生,教师,具有心理治疗资质的医生,社区矫正人员的近亲属或朋友等。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建立较为稳定的志愿者队伍:其一,深入挖掘各种人力资源,邀请社区内政治表现好、思想觉悟高、热心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特别是离退休政法干部,在法律、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有一技之长的专家学者,组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作为专业矫正力量的补充;其二,借助政法系统内的部门、单位的工作优势,组织发动检察院、律师所参与到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当中,通过经常与社区矫正对象沟通,了解掌握其思想动态,并提供法律方面的帮教服务;其三,发挥基层一线的力量,动员社区居委会干部以及社区服刑人员的近亲属、原工作单位,以签订监护协议、建立帮教小组等形式,与社区矫正工作者一起,共同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督和教育,促使其尽快融入社会;其四,利用法学、社会学专业大学生的力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帮教。

(四)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力度

社区矫正与监所设施内矫正一样,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教育培训是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的重要途径之一。自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以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十分重视业务培训工作,以更好地承担起矫正罪犯,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职能。但是,由于经费不足,重视不够等因素,仍有部分地区未及时、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仅靠工作者自学或实践中的探索和总结,势必影响社区矫正的效果。培训工作应采取“分阶段、分项目、分层次”培训的方式进行。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省市司法局组织各司法所长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重点突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义,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的职责、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注意把握的问题等内容,以增强司法所做好此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是区司法局组织司法助理员和新招聘的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开展系统的专业培训工作;三是对已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进行专题培训。根据需要可以不定期地对他们进行诸如工作流程、文书写作、软件操作、心理矫治等业务技能培训;四是对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培训工作,为了更好地发挥志愿者的力量和帮教效果,有必要对他们进行简单的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法规,矫正对象的心理特征,教育方法等;五是选派一些工作者到开设社区矫正专业的高校院校进行短期或不定期学习,或到北京、上海、江苏等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较早、且具有特色的地区考察学习。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学习宝贵的经验,以取长补短,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作者单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信息管理系)

参考文献:

[1]吴宗宪等著:《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

[2]张伟伟著:《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趋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

[3]郭建安、郑泽霞主编:《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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