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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信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究

2015-05-30刘松涛王俊帆曾云阳

中国市场 2015年25期
关键词:征信体系问题对策

刘松涛 王俊帆 曾云阳

[摘要]信用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转的基石,而征信体系的建设有利于保证信用功能的良好发挥。本文从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出发,分析了当前我国征信体系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关解决对策,希望能有助于今后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关键词]征信体系;建设;问题;对策

[DOI]10.13939/j.cnki.zgsc.2015.25.105

1 征信体系

征信体系是一系列征信活动的全称。具体而言,征信体系指的是国家相关部门通过采取特定的手段和措施来对不同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进行调查和约束,以使其遵守相应规章制度的一种具有一定强制性和约束力的体系。

2 我国征信体系的对象和业务分类

2.1 征信体系的对象

我国征信体系的对象是拥有相关信用信息和信用记录的社会成员,其既包括公私企业、社会机构,也包含单独社会成员。根据实际操作中的相关经验,社会机构往往被划归人企业类别。因此,从总体上看,征信的对象可被划分为两大类: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

2.2 我国征信体系的业务分类

当前,我国征信体系的主要业务类别有:信用调查、信用报告、信用评级和信用管理。具体而言,信用调查指的是征信机构在相关客户的委托下对目标成员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信用报告指的是征信机构在相关客户的委托下对信用数据库信息进行归纳、整理并形成相关报告;信用评级指的是征信机构在相关客户的委托下运用相关的科学指标对目标成员的资信状况进行评级分类;信用管理指的是征信机构在相关客户的委托下对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并提供建议。

3 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国征信体系建设有别于西方发达国家,其存在发展历史较短、发展经验不足、发展环境较差等问题。当前,尽管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已启动一段时间并初见成效,也形成了一定规模,但总体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3.1 征信体系整体环境较差

当前,我国征信体系在建设中存在着征信环境较差的问题,具体可从以下看出:首先,我国部分市场主体对于信用知识的认知较为薄弱,也缺失相关的信用概念,这就导致其在进行经济活动时难免出现失信行为;其次,我国相关执法部门在对市场主体的失信制裁上缺乏联动,而且制裁对象也大都是失信者拥有的某个行业的单个产品或服务,而非失信行为人本身。这种对失信行为制裁的不彻底,不仅难以有效约束和惩处失信行为,也进一步恶化了征信环境。

3.2 征信体系法律尚不健全

虽然早在十余年前中国人民银行就已草拟《征信管理条例》意见稿,但截至目前,我国仍然缺乏一部全国性的征信体系法律。因此,在我国当前征信法律缺失的背景下,征信体系的建设过程就不可避免地出现相关的道德与法律风险,而这明显不利于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3.3 征信体系组织机构落后

当前,虽然我国已经成立了一系列征信组织,但从实际发展情况来看,全国部分地区在征信体系的组织构架和功能发挥上仍然存在一定问题,许多相关的征信组织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以至于征信市场仍然较为混乱,从而制约了我国征信体系的整体建设进程。例如,当前我国征信体系中的不同工作项目大都隶属不同组织,而这些组织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存在一定障碍,这就使得征信系统的总体建设进度大为降低。此外,由于部分征信组织对于自身定位和发展方向也较为模糊,加之市场准入和资质认证的形式化现象,这也会导致部分征信组织名不副实。

3.4 征信体系有效监管缺失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征信体系建设和完善的重要性逐步凸显,但当前,我国在征信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着有效监管缺失的问题。具体而言,首先,人民银行是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核心机构,但受制于法律规章和自身功能的影响,其监管的职权范围较为狭窄,且大都注重于信贷征信管理方面,无法做到对征信体系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其次,依照国外征信体系的建设经验,征信协会的建立有利于推动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并可以对征信体系内的相关机构实现有效的行业约束和监督。但目前我国在征信协会的建立上仍然存在空白,这不仅导致征信体系内的不同机构很难实现有效联合,也导致相关的行业规章和执业标准无法订立,进而无法实现有效的行业监督,这明显不利于征信体系的建设。

4 推动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相关举措

4.1 普及信用知识,改善信用环境

信用知识的宣传普及是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深入大学校园、公司内部和居民社区等形式,开展面对面的征信知识普及宣传,也可以借助个人微博、微信等新兴社交媒体为平台进行征信知识的推送宣传,达到普及征信知识,改善信用环境的目的。

4.2 明确监管内容,细化监管权责

在征信体系建设过程中,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管是不可或缺的部分。首先,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对征信体系的相关机构制定严格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严控相关征信机构的质量,以提高整体征信体系的质量;其次,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细化监管权责,明确对人民银行和其他监管机构的权责分配,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征信机构进行内部组织构架、信息采集使用等实行严格监管,以提高征信机构的质量;最后,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明确相关的处罚原则,对于在征信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征信机构实施相关处罚,以此来提高征信机构的业务质量。

4.3 加快征信立法,完善法律配套

完善的法律配套是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首先,我国可以先行出台征信机构管理类法律,并在其中明确征信机构的业务内容、范围和渠道,以此来规范征信机构的运行;其次,我国必须加紧出台信用信息共享法规,以此来提高征信体系中不同部门的信息共享频度和效率,解决不同部门间合作僵化、信用信息共享困难的现象;最后我国也有必要出台信用信息管理保密条例,以此来提高对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质量,保障相关市场主体的隐私权、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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