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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创新研究

2015-05-30李永清

中国市场 2015年34期
关键词:融资模式小微企业互联网金融

李永清

[摘 要]互联网金融(ITFIN)是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App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型金融。在我国,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的金融制度安排,在与小微企业的融资对接中显示出了其内生的制度优势,本文在总结我国目前几种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基础上,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小微企业;融资模式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4.038

1 引 言

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最具活力的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稳定经济社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当前经济数据来看小微企业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0%以上,对城乡居民的就业贡献更是达到了85%,小微企业生产的最终产品及服务总量占到我国GDP的60%以上,总体来看,我国的出口收入和财政税收有一半以上是小微企业创造的。然而在经济运行中,融资问题一直是困扰小微企业发展的痼疾,主要表现为“融资难、融资贵”,当然这也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尽管孟加拉国的格莱珉银行模式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意义,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我国银行体制的特点导致传统的信贷模式很难与小微企业契合。同时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够发达,处于初创期与成长期的小微企业很难在股市与债市上发行股票与债券。但是最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的突飞猛进,为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破局提供了新的方向与路径。最近几年我国学者对此展开了比较深入的研究:谢平、邹传伟(2012)在对互联网金融概念、资源配置、支付方式和信息处理研究的基础上,认为互联网金融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能够降低交易成本进而改善资源配置效率。汪渝(2013)则从风控方法创新、信贷规模化、服务订单化和低成本服务覆盖四个角度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了深入研究,并且认为该行业需要扶持、规范与引导。巴曙松(2013)通过互联网金融中大数据应用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认为大数据的科学应用及处理可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的信息成本。刘芸、朱瑞博(2013)从互联网金融与征信体系的结合角度出发,认为征信体系的优化可以助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本文在综述互联网金融的基础上,总结目前市场中存在的几种互联网金融模式,最后在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措施。

2 互联网金融概述

2.1 互联网金融概念

在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研究比较早并提出概念的是谢平(2012)。谢平认为以互联网为平台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移动支付和云计算等,在不久的将来会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颠覆性的影响。基于互联网产生不同于传统融资模式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罗明雄(2013)对互联网金融做以下定义:“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等一系列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兴金融服务模式。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将改变传统金融结构及运行机制,使金融业务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

2.2 互联网金融特点

2.2.1 基于大数据运用的产品设计

在互联网金融的产品设计中,数据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核心资产,数据的挖掘与搜集是其核心能力。通过对大数据的运用,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实现社交情绪分析、高频交易和信贷风险分析三大金融创新,通过这些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企业将不再依赖传统抵质押品在金融业务中的作用。实践中,阿里小贷将电商业务中所存储的客户消费信息等纳入到模型中,通过对大数据分析进而对用户的信用资质进行评分,最终决定信贷的投放与否。

2.2.2 客户选择偏离传统范围

在传统金融服务中,商业银行更加倾向于选择“二八定律”里中的20%客户,而在互联网金融中,其客户选择将更多的争取80%的“长尾”小客户。在传统商业银行行为中,这些“长尾”小客户的资金需求额度低、频率高,呈现出个性化与多样化,如果按照传统的商业银行要求,由于缺乏有效的“抵质押品”而被排除在外,但是如果这些小客户能够提供有效的“行为数据”,就可能被互联网金融企业纳入信贷投放范围。

2.2.3 互联网金融服务更加高效便捷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操作主要基于计算机处理。整体来看,业务操作流程标准化,处理速度快速化。不仅可以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产品服务,还可以实现金融服务的高效便捷化。实践中,阿里小贷的商户从贷款申请到投放最快只需几秒钟。

2.3 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的优势

2.3.1 大数据优势

互联网金融的最大优势在于获取大数据和处理利用大数据的能力,并以此通过传统财务数据及软数据的处理对客户进行信用判断,从而尽可能实现小微企业在融资中的信息对称。

2.3.2 成本优势

在传统金融模式下,商业银行如果与小微企业开展业务,不仅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信息的收集与处理,而且面对软信息无法量化的难题。由于我国大部分银行采取全国总分行制,一个产品、一个流程从上贯彻到底,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即使能够处理小微企业的软信息,如果缺乏制度上的支持,也不能基于此放贷。而在互联网金融企业中,金融服务基于云计算对大数据的处理,尽管前期投入大,但是后期运行的边际成本很低,从而使得互联网金融模式与小额信贷具有天然的契合性。

2.3.3 效率优势

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跨时间、空间满足小微企业信贷的个性化、多样化需求,而且贷款审批流程及信贷投放速度更加方便高效,非常符合小微企业贷款需求“短、频、快”的特点。

3 互联网金融视角下小微企业融资模式探索与实践

目前在市场运行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互联网金融+小微企业”融资模式:

3.1 电商网贷模式

该种模式是指电商企业凭借运营互联网的实践经验及运营中储存下的大量数据,通过贷款公司或与商业银行合作,用“借贷”的方式为各自平台上的小微客户打造一个从供货、销售、融资到结算的闭环,依托这个闭环在解决商户资金需求的同时,增加平台的粘性和影响力,将供应商紧紧圈住,营造出良性共赢的金融生态圈。以京东的“平台+银行”模式为例:京东除了仿效淘宝开设小贷公司外,其另一做法是与银行合作,结合供应商评价、结算、票据处理等系统以及网上银行和银企互联等电子渠道,将平台内的数据通过处理转化为商业银行认可的信用额度,然后银行依此完成独立审批、发放贷款。京东以自己的信用为担保,面向拥有3个月以上贸易合作的供应商,依据评级系统自动给供应商设置最高融资限额,在此限额下供应商根据自己的资金需求情况,向银行申请贷款,在完成对京东的送货且对账无误后,银行接京东指令将供应商货款结清,贷款可以随借随还、按日计息。京东提高了销售额,供应商则提高了资金周转率,而银行也可以从贷款中获利。自2012年6月,京东与中行、工行等达成合作,正式上线其金融系统,截至2013年年底融资累计已达80亿元。

3.2 P2P网络贷款模式

P2P网络贷款模式是一种点对点的信贷模式。该模式是指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资金需求者通过网站平台寻找资金出借者,该平台帮助贷款人通过和其他贷款人一起分担一笔借款额度来分散风险,也帮助借款人在充分比较的信息中选择有吸引力的利率条件。该模式的盈利点主要是借款人收取一次性费用以及向投资人收取评估和管理费用。贷款利率由放贷人竞标确定或者是由平台根据借款人的信誉情况和银行的利率水平提供参考利率。以拍拍贷的“线上纯中介平台”为例:数据显示经过六年的发展,拍拍贷平台交易规模连续五年维持200%以上的增长速度,2012年实现交易规模2.9亿元,2013年实现交易规模超过10亿元,在2013年平台借款用途中,61.1%的借款是用于“企业经营”,小微企业通过这种纯线上平台获取到了宝贵的经营资金。

3.3 众筹融资模式

众筹模式是指:资金需求者通过互联网上的“众筹”融资平台为其项目向众多投资者融通资金,然后每位投资者通过少量的投资从融资者那里获得利益回报。众筹网站上的融资大多以某一个项目为标的,项目主体必须在网站上公布项目内容及回报方式。众筹融资模式大多以一些非资金的物质作为回报,如筹资项目的最终产品等。国内最早出现的众筹融资平台是2011年上线的点名时间,随后追梦网、淘梦网、大家投、天使汇等逾百家众筹融资平台陆续落地,并形成了各自特色。据统计,点名时间在两年时间里总共收到7000多个项目提案,最终有700多个项目经过“点名时间”的内部审核后上线,其中筹资成功的项目接近50%,网上共筹集资金达到500多万元。

4 互联网金融在小微企业融资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4.1 资金来源不稳定

根据银监会颁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贷公司从银行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这一政策限制使得众多互联网金融企业在面临商户资金需求不断增加的前提下,往往出现后续资金匮乏的情况。

4.2 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型的金融制度安排,方方面面都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发生频繁,所以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金融主体的资质验证、资金监管等方面都需要相关部门制定法规对其约束。

4.3 外部监管缺乏和行业自律不完善

在我国,互联网金融面对多重监管和监管“真空”局面同时存在的形势。一是互联网金融企业要接受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地方金融部门等部门的多重监管,最终导致负担过重、运行成本过高;二是在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里,互联网金融企业运行中所存在的特殊风险没有被全部纳入监管体系中,也就是说存在潜在风险不受监管的“真空”局面。

4.4 特殊风险存在,参与者风险意识淡薄

沃尔特·白芝浩(2008)曾说过:一个信用组织有别于另一个信用体系的主要因素就是“健全程度”。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在本质上没有区别,都是从经营风险中获利,但是互联网金融由于互联网的嵌入使其具有特殊风险:一是技术风险,二是信誉风险。技术风险主要来自网络中的黑客攻击以及密钥管理及加密技术不完善下的病毒感染,信誉风险主要来自于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虚拟性和信息不对称。同时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发展初期,许多参与者的知识结构不完善及风险意识淡薄。

5 对策建议

5.1 加大政策支持,发挥政策杠杆作用

2014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可以说无论是市场主体还是中央政府都对互联网金融给予了高度重视。在这一背景下,本文建议地方政府应该因地制宜、结合自身资源优势,推出针对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从制度上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推动互联网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

5.2 加快完善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体系

前文已述,当前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鉴于互联网金融自身具有的特殊风险性,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出台法律法规来规范其发展,从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到违规处罚、退出机制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从而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5.3 完善外部监管和行业自律机制

针对分业监管框架:一是明确划分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二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机制,从而发挥市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选择机制。另外,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一是完善自律组织建设、形成规范机制,对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信息披露及禁止性行为等内容作出明确要求;二是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违规操作行为及处理结果进行全社会通报,以起警示作用。

5.4 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

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阶段的特点,对我国的征信体系进行改进。在借鉴互联网金融比较发达的国家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征信体系现状、特点,由人民银行牵头联合各大商业银行,制定适合互联网金融需求的技术与业务等标准,在现有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平台上,把各类信用信息通过接口程序,制定征集信息内容标准以及技术标准等并进行汇总、分类、储存和分析,同时连接和传输各大数据库,最终实现在法律规定和系统软硬件锁定的范围内对征信公司生产所需数据资源进行采集、检索和处理,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快捷的征信服务。

5.5 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加大小微企业与互联网金融合作力度

建议政府及金融监管等部门通过媒体、网络等平台、渠道,加大力度开展互联网金融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参与者对互联网金融的认知度、风险防范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鼓励小微企业参与互联网金融,在保证金融活动参与者利益的前提下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实现小微企业和互联网金融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赵亚明,卫红江.突破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对策探讨[J].经济纵横,2012(11).

[2]周宇.互联网金融一场划时代的金融变革[J].探索与争鸣,2013(9).

[3]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4]吴俊英.中小微企业网络融资模式实验——以“阿里小贷”为例[J].经济问题,2014(1).

[5]姚倩.基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小额信贷研究[J].中国市场,2015(21).

[6]王天捷,等.基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J].中国市场,20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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