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考入罪”之冷思考
2015-05-28袁林林
中学生导报·教学研究 2015年4期
袁林林
摘 要:如今,“替考”现象的猖獗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立法界随之呼应,提出将替考入罪。本文从“入罪标准”的视角分析认为不宜轻易将替考入罪,刑法对人们日常生活的介入,应当是有限度、有标准的。
关键词:替考;入罪标准;不宜入罪
一、“替考入罪”释义
“替考”是考场中的一种舞弊行为,是指考生使用用各种欺骗手段,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
而对于什么是“入罪”,学术界和司法界都没有明确界定,生活中不断出现“超生罪”、“人肉检索罪”、“网络暴力罪”、“替考罪”等新罪名,立法界也遥相呼应,在刑法修正案中新罪名不断出现,似乎“入罪已成为一种习惯”。[1]那么,入罪的具体标准是什么?有没有可能制定统一的标准适用?
二、从“入罪标准”角度分析替考不宜入罪
鉴于以上分析,对于一行为要进入刑法圈必须符合一定的入罪标准,那么,入罪标准具体到底是什么?有哪些指标?有没有统一的考量因素据以判断行为的“入罪标准”?通过对现存犯罪的研究,笔者认为应具体考量以下因素:
1.行为的发生率,即一行为发生数量/总人口数。这一指标的统计是要在数量上考量行为的危害程度及是否会对社会形成新的不良导向。当然,此时我们需要一个对比基数,这个基数需要我们在现存犯罪中统计出来,这样,当新行为出现,我们只需要将其发生率与对比基数比较,当大于对比基数时,说明该行为已对社会形成不良导向,需要法律予以调整,此处的法律指的是非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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