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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国家赔偿的可行性分析

2015-05-21刘佩张爱君

中小学校长 2015年2期
关键词:学校教育教师

刘佩 张爱君

我国为预防和解决学生伤害事故方面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或法规及规章等,比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为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民事法律基础,但由于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责任主体及赔偿范围等都不明确,在实践中常常因为学校不具有相应的赔偿能力或达不到受害人的要求,从而导致受害者对事故处理结果严重不满,进而引发纠纷或冲突。

一、学校事故的界定

(一)学校事故的含义

从字面上理解,学校事故就是指在学校发生的人员安全事故。但不同的研究人员对其称谓各不相同,有的学者将之称为校园事故。有的称之为学生事故。也有的称之为学生伤害事故或学校致害事故。虽然称呼不同,但实际上的含义基本相同。

(二)学校责任事故的种类

学校事故,根据学校过错的主观心态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两大类。因学校故意引发的学校事故主要体现在教师违法故意伤害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而产生的学校事故。如吉林省某小学二年级班主任多次打学生脸部,致学生耳膜外伤性穿孔构成轻伤。

在学校事故中,学校的主观方面多以过失居多,主要是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引发的事故,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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