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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与职业资格

2015-05-21何朝平

职业 2015年5期
关键词:制度

何朝平

近段时间,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消息扑面而来。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是针对从业人员由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单位人”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人”的转变,学习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对从业人员治理的经验和通行做法,对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工人技术等级考评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制度的改革,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部分。此刻重温《行政许可法》及权威注解、配套规定中涉及职业资格的条款,有助于理解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将建立实施职业资格制度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有助于理清职业资格工作思路,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

《行政许可法》关于职业资格的规定

第12条第3项明确,“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这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国审改发〔2001〕1号)明确的“行政审批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手段之一,其适用主要限于以下范围:(8)为公众提供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并且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是一致的。

《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款明确,“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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