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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至简 行使立法权切不可任性

2015-05-19田洪俊

人大研究 2015年5期

田洪俊

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这是立法法自2000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这对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

这次修改,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在立法工作统筹、改进法规起草机制、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并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职权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人大主导立法成为新常态。但是,有权也不可任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职权应更加注意以下几点:

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更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立法同各项事业一样,离开党的领导,就会迷失方向,就会寸步难行。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重要的法规草案、立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都应及时通过常委会党组向党委请示汇报,请党委定夺。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是在党的领导和支持下的主导作用,越是坚持党的领导,就越能有效地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有效地进行立法沟通协调,有效地推动立法进程。

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更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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