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问题的一些思考
2015-05-19刘锦森
人大研究 2015年5期
刘锦森
地方立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立法思路和行为、立法主体和程序、法规内容和范围,也应当与修改后的立法法合辙押韵、合拍同调。
立法法是规范和调整立法行为的基本法律,是为立法行为制定规则,谨防权力任性。“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修改后的立法法,为不断实现良法善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成为中国立法史上新的里程碑。地方立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立法思路和行为、立法主体和程序、法规内容和范围,也应当与修改后的立法法合辙押韵、合拍同调。笔者通过学习修改后的立法法,感到在今后的地方立法中,重点应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重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立法法除特别规定外,其余规定不仅适用于国家立法,也适用于地方立法。修改后的立法法,对立法工作提出要重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地方立法必须坚持。
重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这是近年来在立法工作中使用频率比较高的词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有了明确表述。修改后的立法法将其在立法目的、立法依据中进行表述,足以表明立法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笔者认为,地方立法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一是地方立法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保护等各项事业发展全局,是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心工作制度化、程序化、法制化的重要体现与反映,是公民的意志和愿望的具体体现,必须发挥也能够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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