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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纠纷的示范诉讼解决机理与构造

2015-05-13陈慰星

摘 要:在群体性纠纷解决过程中,群意表达易被集体意旨所表征而成为公开文本,但群体成员个体表意的隐藏文本并不能有效转化为合意而被吸纳其中、并在最终影响群体司法正义的实现。既有群体司法虽通过直觉法中的情理因素涵摄以及法庭的非社会化给予响应,但也由此造成了群体性司法诉讼效率与共识达成的现代化之殇。德国针对私人投资者建立的首个示范性诉讼立法实践表明:通过示范诉讼契约吸纳当事人诉讼处分合意,可改善群体司法对每一个当事人的诉讼权保障程度;通过诉讼退出制,可协调无法达成“集体意旨”的少数当事人另行起诉;灵活运用包括胜诉酬金制在内的起诉激励,也在一定程度上纾解了群体性诉讼巨型化的困局。

关键词:群体性纠纷;纠纷解决;示范诉讼;德国证券纠纷

中图分类号:D9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1398(2015)02-0091-11

一 走出群体性纠纷解决的群意表达之惑

(一)群体性纠纷解决中的群意表达

很显然,在一个日趋陌生人化的社会形态中,聚拢成员并形成群体的过程本身并不容易。在重视个人自主权利的现代社会,社会原子化状态尤其突出。不过即便如此,形成群体所需的成员团结,还是在不断地被生产出来。这种生产的机制,主要是来自于“集体意旨”(Collective Intentionality)。这是一种人类的集体性信念、欲望和意愿,是由个体不同层面的诉求交集所形塑。而这也通常被视为人类集体行为动机的源泉。[1]在一般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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