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益权信托制度研究
2015-04-18刘杰山
晋中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法律
刘杰山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北京100872)
股权收益权信托制度涉及公司法律制度、信托制度、金融制度,自身理论上存在诸多模糊之处。但基于社会经济金融环境的客观需要,股权收益权信托产品作为收益权信托项目类型之一已在实践中采用。目前,国内学界关于股权信托法律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信托基本制度、表决权信托方面。而在实务领域,由于股东有融资需求又不想放弃公司股权,金融机构已着手研发股权收益权信托作为一种金融工具或信托产品,并已经问世,仅2010年融资规模达数千亿元。与此相应,法律与相关制度缺位或滞后日益突出,本文拟对此进行理论研究并就制度调整提出诉求。
一、股权收益权信托法律关系之基本结构
(一)信托要素、信托关系人及法律关系的属性
何为股权收益权信托?有学人定义为:“股权收益权信托是指股东将所持股权中的收益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协议为特定目的而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1]股权收益权信托首先是一种信托,尽管如D.J.海顿所言英国司法实践中发展出许多信托规则,在英国法上不存在一个关于信托的成文法定义,但1984年海牙会议通过的《关于信托的准据法与承认信托的公约》第2条的表述:信托一词意味着一种有一个人,即委托人,在生前或死亡时创设的一种法律关系。在创设这一法律关系时,委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将信托财产置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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