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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的“法辅”之道

2015-04-17孔英民

关键词:礼治法家教化

孔英民



荀子的“法辅”之道

孔英民1,2*

(1.阜阳师范学院 信息工程学院,安徽 阜阳 236041;2.上海师范大学 人文与传播学院,上海 200234)

儒家提倡“礼”,在战国特殊的时代背景下,荀子一方面像儒家前贤那样推崇礼义教化,另一方面又深知在人心不古的乱世,“礼”发挥的作用有限,认为“法”是推行礼治时一种必要的协助治国的手段,必须礼的内律、法的外制并行。在礼法二者的关系上,荀子认为法从属于礼,礼占据主导。如何让法辅助礼来治国,荀子在刑不欲滥、法律细化、法律实施等方面做出了精辟的论述,完善了周公以来儒家的法治观念。

荀子;法治;礼

战国是一个礼崩乐坏的时代,顾炎武在《日知录·周末风俗》中评述:“春秋时犹尊礼重信,而七国则绝不言礼与信矣。春秋时,犹宗周王,而七国则绝不言王矣⋯……”[1]周王朝完善的礼乐制度至战国破坏殆尽,周天子的威信此期也大打折扣。时代的特殊性给百家流派以契机审视、修正自己的学说,此期儒家的代表人物是荀子,他从战国实际出发,打破儒家专主礼治的治国主张,完善了儒家学派中虽有萌芽但又不被重视不成熟的“法治”观念,形成了带有鲜明时代特色的礼法思想。

一、礼治法治并行不悖但以礼治为先

荀子在礼崩乐坏的时代看到了单纯用礼来维护等级秩序的困难,也从恶劣的风气中意识到了强制性的限制和束缚的必要性,在法家的法术势策略取得一定成效的时候,荀子适应时代变化兼收并蓄丰富了儒家既有的法治观点,使之系统化,比较正式地把法治纳入儒家的治国学说当中,但和法家不同的是,荀子并没有割裂法治和礼治,没有把二者对立起来,而是在实施法治的时候,以礼的实施为前提和准备。

荀子曾不止一次地高度评价礼:“国之命在于礼”[2]357,“礼者政之挽也,为政不以礼,政不行矣”[2]552,“礼义者,治之始也”[2]155。荀子认为礼义是治国的根本,是国家存在、发展的命脉,荀子对于礼的推崇是显而易见的。

“礼乐则修,分义则明,举错则时,爱利则形。如是,百姓贵之如帝,高之如天,亲之如父母,畏之如神明。故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威行。夫是之谓道德之威。礼乐则不修,分义则不明,举错则不时,爱利则不形,然而其禁暴也察,其诛不服也审,其刑罚重而信,其诛杀猛而必,黭然而雷击之,如墙厌之。如是,百姓劫则致畏,嬴则敖上,执拘则聚,得间则散,敌中则夺,非劫之以形势,非振之以诛杀,则无以有其下。夫是之谓暴察之威。”[2]326荀子认为治国最根本、最有效的做法是以礼、以德治国,他认为道德的威力在于使君主的权威自觉突显,人民心悦诚服地自觉按照礼的要求约束自己的行为。第二种方法是抛弃礼治,近乎苛刻的按法令、规则来办事,虽然这一种方式可以一时有效,即在短期内收到良好的效果,但却不能从根本上去除人身上的恶性,也笼络不了百姓,法令稍有松弛,邪恶就会滋生,社会就会混乱。最行不通的是第三种做法,滥施刑罚,施用酷刑,不仅治不了国,反而会让老百姓起来造反,推翻统治。通过对后两种治国方式弊端的揭示,可以看出礼在荀子心目中不可替代的位置:礼是第一位的。

荀子认为治理社会首先靠的是礼。“政令制度,所以接下之人百姓;有不理者如豪未,则虽孤独鳏寡必不加焉。故下之亲上欢如父母,可杀而不可使不顺。君臣上下,贵贱长幼,至于庶人,莫不以是为隆正,然后皆内自省以谨于分,是百王之所以同也,而礼法之枢要也。”[2]227他认为礼可以“化性起伪”,虽然人本性为“恶”,但大多数人通过礼的教化能去除或缩减身上的恶性,变恶为善,树立社会道德观念,成为守规矩的人,礼是社会秩序井然有序的保障。

荀子虽重礼,推崇礼,但也深知乱世中推行纯粹礼治是不切实际,收不到良好效果的,荀子认为,人有类,就需礼法并用,“听政之大分,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两者分别则贤不肖不杂,是非不乱”[2]140。普通老百姓,以礼施教化即可;对于少数恶人,礼治服不了它们,则必须用相应的法律严惩。“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执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2]489荀子认为礼法二者不可偏废其一,统一起来方可天下大治,礼和法在荀子都是社会的必需品,但对于二者的施行荀子那里却有先后之分,对于社会来说,应先行礼义教化,若教化不能完全解决社会问题,再以法补救,这才是正确的治国之道。荀子是儒家第一个清醒的审视礼治,并能从礼治的圈子中跳出来,寻找补礼治之不足途径的学者,他也是儒家首个把法提到治国高度的学者,从他开始,法治进入了儒家的治国理论范畴。

二、法能补礼之不足却处在辅助的位置

从孔子开始,儒家在政治上明确了以礼治国的主张,但儒家并没有忽视对社会治理能产生实效的外制的法,周王朝最早提及法治的是周公,《尚书·康诰》言:“汝陈时臬事,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勿庸以次汝封。”[3]365周公强调要依法令办事,这可以说是儒家法治观念的萌芽。孔子对于法的作用也时有论及,“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措手足”[4]892。他认为刑罚可以给老百姓树立规矩,让老百姓安于本分,对于法的时效性,孔子也有一定程度的认识,“导之于政,齐之于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于礼,齐之于德,有耻且格”[4]68,他认为严刑之下的人民能很快地循规蹈矩,但孔子并没有明确把法归入治国之道。到了孟子,其仁政的核心主张是教化礼义可以王天下,配合他的仁政主张,除了针对当时法家的滥施刑罚提出“罪人不孥”[5]的慎罚主张外,孟子对于法治也没有进行系统深入的论述。虽说孔孟看到了法对社会秩序的维持作用,但孔孟对于外制的法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这和长期以来礼治取得实效的社会状况有关。到了战国后期,同样注重礼以治国、治人的荀子针对现实的要求,强化了外制的法的作用,

荀子认为人与人是有区别的,用礼教化之后的老百姓会主动克制自己的行为,自觉遵守社会法则,进而维护社会的安定,一些没有接受教育或者拒绝接受教育的人身上的恶性根本除不去,这时候就需要采取强制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否则 “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2]189,会出现严重的社会问题。荀子还特意强调乱世中有一些人颇有智慧,但却顽固不化,礼根本教化不了,这些人是危害社会的主要因素,荀子认为法的作用尤其应该在这些驯化不了、犯了重罪的人身上体现出来。对待重罪之人“刑称罪则治, 不称罪则乱”,“罚不当罪, 不详莫大焉”[2]370。荀子强调必须用法加以严惩,他认为对罪魁祸首不需要教育就可以诛杀,才能行为与时事相违背的,要坚决处死,绝不宽恕。若对罪行重的人姑息,杀人的不处死,伤人的不使其受罚,社会会陷于混乱之中。从这个角度来看,荀子提倡法的初衷是要用它弥补礼治的不足,不善之人,礼约束不了,只能由法来处置,这是社会安定的保证。

法能制服罪恶,消除使社会不和谐的因素,在社会秩序的维护方面,法功不可没,但荀子又不迷信法,对法的作用认识比较客观:“是大刑之所加也,辱孰大焉?将以为利邪?则大刑加焉。身苟不狂惑戆陋,谁睹是而不改也哉?”[2]316他认为酷刑虽然可以起到震慑作用,但并不能从根本上使犯罪行为销声匿迹, “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2]189,荀子认为没有礼做好教化工作,法在社会中就成了一纸空文,不能让一个国家从根本上长治久安。在荀子那里,法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社会的和平,而不能永久保证社会的和平,法必须配合着礼治来实施,法只能处在辅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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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的法治思想和周公很相似。周公把德治放在第一位,但又强调以法辅国;施行法治的时候,又主张让礼做先行军。荀子的礼法思想是对周公法治理念的践行和发展。其次受了法家学说一定的启发,荀子像法家一样认可外在强制的束缚发挥出的震慑力,但荀子提倡的法治和法家有着本质区别。法家不认可人通过教化就可以改变自私本性的观点,因此法家反对读书识字,反对教化,“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6]47,法家认为人性恶,而要管制住恶,唯一的途径就是严刑峻法。因为对现实的判断过于武断,导致法家对法的认识略显极端。荀子从实际出发,用一种发展的眼光来看待问题,认为人可以化性起伪,可以通过学习礼义抛弃掉自己的自私本性,但又不能一概而论,每个人身上的恶性去除的程度不一样,恶性去不掉的人,需要用法坚决予以打击,严惩不贷,这样才能维护社会的安定。

荀子用一种辩证的思维来看待“法”,认为它即可补礼治弊端,但又取代不了礼治,它同礼一样,是治国的一种必需手段,但又处在辅助的位置。让法治来为礼治服务,来弥补礼治的不足,这是荀子对治国之道超越性的认识。

三、荀子周详的法治理论构设对儒家法治观念的完善

法处在辅助的位置,虽然是用来为礼服务,补礼治之不足的,但荀子的法治之道并不是毫无章法可言的,在尊礼的前提下,怎样让法发挥出辅助作用?荀子有自己的一套详细的法治理论。

(一)区分犯罪性质——刑不欲滥,区别对待,责罚得当

法家强调以酷刑达到震慑老百姓的目的,韩非认为“学者之言皆日轻刑, 此乱亡之术也”[6]95,主张轻罪重罚。儒家强调“明德慎罚”[3]363,周公认为:“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3]363强调要弄清楚犯罪的性质,过失犯罪可以酌情处理,恶意犯罪要加大力度严惩,这样治国之路才会平坦、宽阔。荀子说:“赏不欲僭,刑不欲滥。赏僭则利及小人, 刑滥则害及君子。若不幸有过, 宁僭无滥。与其害善, 不若利淫。”[2]291荀子反对不加区别的滥施刑罚,他认为滥施刑罚会伤及无辜,若伤及了君子,反而得不偿失。二人都主张在实施法律的时候,先区分清楚犯罪的性质,认为这是必须先要做好的工作。对于老百姓,法家选择滥施刑罚以震慑,荀子则强调:“厚德音以先之,明礼义以道之,致忠信以爱之,尚贤使能以次之,爵服庆赏以申之……然后百姓晓然皆知修上之法、像上之志,而安乐之。于是有能化善、修身、正行、积礼义、尊道德,百姓莫不贵敬,莫不亲誉。”[2]316对待老百姓,没有必要严阵以待,更不需要滥杀无辜,用礼教化后的老百姓意识到犯罪是可耻的,会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安分守己,用滥刑防范老百姓,反而是多此一举。

社会不需要滥施刑罚,但并不是说社会就不需要严刑酷法了。荀子认为社会鱼龙混杂,除了容易被礼教化的老百姓,还存在一些没有接受教化,或者是教化不了的罪大恶极、无可救药的人,这些人的共性特征是恶意犯罪,这些人的存在对于社会的安定是一个极大的威胁,必须严惩。荀子认为法的作用尤其应该在这些人身上体现出来。对待他们“刑称罪则治, 不称罪则乱”[2]370,社会必须制定相应的各项法律来处置他们,并且在执法的时候要严,才能发挥出来法的作用,以儆效尤,消除社会不安定的因素。荀子强调应区分清楚犯罪的性质,对真正的罪犯严惩不贷,这些主张很有现代法治的特点。

(二)分领域立法——法制辅国,有法可依,法律细化

周公曾说:“勿庸以次汝封。乃汝尽逊曰时叙,惟曰未有逊事。”[3]365君主不能按自己的意愿来做事,必须按照刑罚的规定确定自己的行为,要有法制辅国的思想。荀子更进一步地强调在各个领域国家都要制定相应的法律,严格按照各项法律规定来办事。

在经济领域,荀子强调:“等赋,政事,财万物,所以养万民也。田野什一;关市几而不征;山林泽梁,以时禁发而不税。相地而衰政,理道之远近而致贡。通流财物粟米,无有滞留;使相归移也,四海之内若一家。故近者不隐其能,远者不疾其劳,无幽闲隐僻之国,莫不趋使而安乐之。夫是之谓人师。是王者之法也。”[2]152在按照经济发展规律发展各项经济的基础上,只有按照经济法规来办事,才能使经济的发展井井有条,才能使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三)注重执法效果——法治有序,君子执法,切实有力

儒家强调“敬明乃罚”[3]363,在用刑上谨慎严明,强调弄清楚了犯罪的性质再量刑处理。荀子进一步发展了这种观点,“中和察断以辅之,政之隆也;然后进退诛赏之,政之终也”[2]288,强调在用法的时候,先花费一定的时间对情况做调查并得出准确的判断,然后再由执法者根据事实真相依法处置,这样才能切实让法发挥出来辅政的作用,收到良好的效果。

对于法治,荀子明确指出其本质是人治。《礼记·中庸》言:“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7]28儒家认为人在国政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占据主导位置,荀子也认为君主治国不必事事亲力,只需找到政治思想和法律法令的总管——君子,认为君子有能力帮助君主治理好国家:“君子也者,道法之总要也,不可少顷旷也。得之则治,失之则乱;得之则安,失之则危;得之则存,失之则亡。”[2]285他认为君子任用与否事关国家的兴亡。在《君道》中,荀子提出 “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法并不能自觉发挥出来作用,必须找到合适的执行者。“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2]240荀子认为一国之君在实施法治的时候应该先找到有能力贯彻法执行法的君子,得之,则法治有效,失之,则法形同虚设。法能不能发挥作用,和能否找到合适的执行法的君子有密切的关系。荀子认为由一些精通法的君子施行法律,可以高效率地解决社会问题,这才是法治正确的做法。

在儒家“律化”思想指导下,荀子从社会实际出发,看到了法实施的必要性,并且对法如何发挥出来政治功用,有自己的一番合理的思考,这些观点对整治当时的社会乃至现代治国都意义重大。但我们也应该注意,荀子的法治对象并不包括统治者,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命题他鲜有涉及,儒家强调“亲亲为大”[7]118,“父为子隐,子为父隐”[4]924,亲属可以互相隐瞒犯罪,不受法律制裁,荀子并没突破儒家的这些局限。

参考文献:

[1]顾炎武.日知录集释[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749.

[2]蒋南华,等.荀子全译[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

[3]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M].孔安国,传.孔颖达,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4]程树德.论语集释[M].北京:中华书局,1990.

[5]焦循.孟子正义[M].北京:中华书局,1987:133.

[6]邵增桦.韩非子今注今译[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2.

[7]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庸[M].北京:中华书局,1983.

Xun Zi's Thought about Law Auxiliary

KONG Ying-min

(College of Information Engineering, Fuyang Normal University, Fuyang236041, Anhui;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Communication, 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 Shanghai 200234)

In the Warring States period ,on the one hand, Xun Zi paid great attention to etiquette education ,on the other hand,he knew that etiquette worked not well in disordered society ,and the law could only play a supporting role. Xun Zi thought that education was more important than the law, and he had incisive comments on prudent use of law,legal elabor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and so on, which perfected the legal concept since Zhou Gong.

Xun Zi; law; etiquette

D909.2

A

1004-4310(2015)04-0108-04

10.14096/j.cnki.cn34-1044/c.2015.04.026

2015-04-26

阜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荀子的礼法思想及其现代价值”(2014FSSK19);安徽省高校省级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东亚诗学视域中的韩国诗话”(2014FXSK08)。

孔英民,女,河南淮阳人,讲师,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先秦文学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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