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一审“隐性”超审限之反思
2015-04-13张燕龙方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张燕龙方 玉
(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2.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 100012)
刑事一审“隐性”超审限之反思
张燕龙1方 玉2
(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2.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 100012)
通过对某基层法院的调查发现,实践中通过“借”、“换”、“要”等方式“隐性”超审限的行为普遍存在,不但背离程序正义与效率原则,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之所以存在这一顽疾,法律规定固然有一定的局限,而法院角色的失位与外部监督的不足也难逃其咎。要从司法层面解决这一难题,法院要回归本职、确保司法中立;同时要细化审限管理规定,规范延长审限的审批程序;另外还要规范司法文书,完善对超审限行为的外部监督机制。
审限;“隐性”超审限;延长审限;刑事诉讼
“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①[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6页。审限制度是对司法活动的时间性规范,其落实更是直接影响被告人自由权益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对审限制度作了调整,将刑事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从1个半月增至3个月,并规定可以延长审限的特定事由。新刑诉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程序及时限等要求。这些调整无疑对法院审理案件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对完善审限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虽然立法有明确规定,但实务中的超审限行为却依旧屡禁不止,存在大量的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实质上却非因法律原因而超审限的情形,我们称之为“隐性”超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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